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操作規程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10-30 11:38:20
為支持企業出口,簡化審批手續,完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強化企業自律機制,根據《關于調整出口收匯核銷和外匯帳戶管理政策的通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本操作規程中所稱的出口收匯差額是指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貨物出口后應收匯與實際收匯之間的差額。對收匯差額,企業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辦理差額核銷。
企業單筆出口少收匯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或者多收匯不超過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或者由于外匯折算率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無須提供證明收匯差額真實性的有關憑證即可辦理差額核銷。
企業單筆出口少收匯超過等值500美元,或者多收匯超過等值2000美元的,在申請辦理差額核銷時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產生收匯差額原因的說明函外,還應按照產生收匯差額的不同原因,提供以下相應憑證:
(一)出口商品國外市場行情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二)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三)動物及鮮活產品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到岸商檢機構的證明;
(四)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五)進口商倒閉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六)進口國匯率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七)溢短裝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的貨運單證。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對上述收匯差額,由外匯局核銷人員審核有關憑證的真實性,并經授權簽字人審核簽字后,可以辦理差額核銷;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辦理差額核銷。
外匯局辦理差額核銷完畢后,應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核銷日期,并加蓋“已核銷”章后退企業(凈收匯額為零的除外)。
外匯局對差額核銷的審批實行分級授權負責制,分級授權的具體操作規程由各外匯局自行制訂,并報上一級外匯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