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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固防法》第21、22條 第21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22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32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33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注意:本條的針對的工業固廢的利用;主體是企事業單位,不是環保部門。 第34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采集者退散 注意:本條針對的不是固廢本身;并且要求的是禁止“擅自關、閑、拆”不是不能,而是要經過縣以上政府環保部門核準(不是批準)。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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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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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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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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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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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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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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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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