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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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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