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2010年公務員行測考點五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核心知識
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具有4個構成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不同于犯罪對象,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征。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類型。
(2)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例題精講
【例】甲欲殺死乙,在乙飯碗里投放毒藥,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飯菜,甲為了殺死乙,沒有阻止丙,結果導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對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是( )。【200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118題】
A.過于自信的過失 B.疏忽大意的過失
C.間接故意 D.直接故意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C。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之分,兩者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任”。本題中明知會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該行為,造成結果的產生,屬于間接故意。
【名師點評】本題考查的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方面。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