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2010年公務員行測考點四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考點4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
核心知識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不包括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特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連任一次。
》》例題精講
【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憲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兩項制度。【200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96題】
下列對這兩項制度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B.自治區可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C.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的外交權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D。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并且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名師點評】本題重點考查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涵義。考生需注意的是,特別行政區不享有獨立的外交權。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