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公布了《云南省州市以上機關公開選調公務員試行辦法》,進一步創新公務員內部交流和選拔方式,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公務員縱向、橫向流動的良性機制。 選調原則 公開選調公務員,將堅持4項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注重工作實績;計劃調控與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在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數、職位空缺。 州(市)以上機關應當把公開選調作為機關交流公務員的原則方式,涉及國家安全和重要機密的特殊職位,以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辦法選調。 選調條件 參加公開選調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在機關工作滿5年以上,歷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具有勝任選調職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有選調職位要求的素質和履職資格條件。 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不宜辦理轉任情形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調。 選調程序 選調工作按照制訂選調計劃、公布職位、報名和資格審查、組織考試、考察與體檢、確定人選和公示、審批和辦理轉任等程序進行。每個選調職位與符合報名條件人數的比例不得低于1比5;選調考試工作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特殊情況報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適時組織。選調人員公示期滿,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選調的,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后辦理轉任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選調,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選調;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選調。 紀律監督 公開選調工作要接受監督。選調機關不按選調計劃和選調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選調程序選調公務員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報考人員報名或在考試、考察、擬定選調人員中有違規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責令其糾正;違反選調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報考人員,取消考試或選調資格。(記者 朱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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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潔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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