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國際貨物運輸概念(2)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6-30 14:49:09
一、 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和轉船條款,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應在買賣合同中訂明。
1、分批裝運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次裝運。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處。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但買賣合同如對分批裝運不作規定,按國外合同法,則不等于可以分批裝運。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防止交貨時發生困難,原則上應明確在出口合同中訂入“允許分批裝運”為好。
如合同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裝運”則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按時、按量裝運,就可作為違反合同論處。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其中任何一批未規定裝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PARTIAL SHIPMENT ARE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
PARTIAL 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案例:
1.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規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裝運,每月2 500箱,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客戶按時開來信用證,證上總金額與總數量均與合同相符,但貨運條款規定為“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我方1月份裝出3 000箱,2月份裝出4 000箱,3月份裝出8 000箱。客戶發現后,向我提出疑義。你認為我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為什么?
分析:我方這樣做是可以的。因為L/C的裝運條款規定:“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并沒有規定按月等量裝運。因為L/C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約,是一種自足文件,因此,我方應該按照L/C的規定裝運。
2.某公司向國外出口大豆1 000公噸,國外來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裝運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15日、10月17日,賣方分別在大連、青島各裝500公噸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單上注明了不同的裝貨港、不同的裝船日期及相同的目的港。問賣方是否違反了信用證的規定?
分析:賣方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規定,因為《UCP500》規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的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不同的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在本案中,雖然賣方分別在大連、青島各裝500公噸大豆,并且提單上注明了不同的裝貨港、不同的轉船日期,但是貨物是裝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屬于分批裝運。
3.我某公司與英商按CIF倫敦簽約,出口瓷器10 000件,合同與信用證均規定“裝運期3月份至4月份,每月裝運5 000件,允許轉船”。我方于3月30日將5 000件裝上“萬 泉河”輪,取得3月30日的提單,又在4月2日將余下的5 000件裝上“風慶”輪,取得4月2日的提單,兩船均在香港轉船,兩批貨均由“曲蘭西克”一輪運至目的港。請問(1)本例做法是否屬分批裝運?(2)賣方能否安全收匯?為什么?
分析:(1)本例做法屬于分批裝運。因為《UCP500》規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的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不同的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但本案中,3月30日貨裝“萬泉河”輪,4月2日貨裝“風慶輪”,即非同一船只,所以應視為分批裝運。
(2)賣方能安全結匯。因為賣方按L/C規定在3月至4月,每月裝5 000件,符合L/C的裝船條款的要求。另外,L/C屬于單證買賣,只要單證相符,銀行就保證付款。
2、轉運
如貨物沒有直達船或一時無合適的船舶運輸,而需通過中途港轉運的稱為轉船(Transshipment),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訂“允許轉船”的條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的規定,可準許轉運。
TRANSHIPMENT ARE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NOT ALLOWE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TED
(06年試題)
買賣雙方按CIF條件和信用證支付方式達成一項買賣糧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規定“1-5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運1萬公噸”。買方按合同規定開出信用證,賣方在1-2月,每月裝運1萬公噸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3月份賣方因故未按時裝運,而延至4月20日才裝運出口。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賣方1-2月的交貨能否安全收回貨款( A )
A、能 B、不能
C、不一定 D、賣方必須出具保函
2、根據《UCP500》規定,關于賣方4月的交貨說法正確的是( B )
A、只要在4月底前再發出1萬公噸,就可以算作3、4月均按時交貨了。
B、無需繼續交貨,因為已經無法按時結匯
C、能否收匯不一定
D、只要單據合格銀行無權拒付
3、根據《UCP500》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 )
A、3、4、5月均為交貨失敗
B、只有4、5月交貨失敗
C、4、5月仍可交貨
D、4、5月交貨后,只要單據合格,銀行就無權拒付
4、海洋運輸的船舶按照運營方式一般分為租船運輸和( D )
A、不定期運輸 B、專線運輸
C、內河運輸 D、班輪運輸
二、裝運通知
目的在于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促使買賣雙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貨銜接工作。
在FOB條件下,賣方應在約定裝運期開始前(一般20天),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將預計貨物備妥時間通知買方,以便買方預先安排船只或指定貨運代理或預先安排預定艙手續。
在CIF、CFR條件下,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后,一般在當天發裝運通知給收貨人。
三、 裝運單證
1、貨運單證
貨運單證指在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由承運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貨運代理人簽發的,在組織貨源、托運訂艙、海關申報、貨物裝運、交單提貨、銀行結匯、數據交換等各業務環節中用于貨物運輸操作、管理、證明的國際貨物運輸一切單證、收據、憑單和電子報文。
貨運單證主要包括國際貨物托運委托書、海運托運單、空運托運單、海運裝貨單、集裝箱場站收據、海運提單、空運單等
2、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專指貨物裝運后,由賣方向買方提供或賣方向銀行提供的,在提取貨物、清關申報、檢驗檢疫、貨物轉運、銀行收匯、核銷退稅等環節中用于貨物運輸操作、管理、證明的一切國際貨物運輸單據、收據憑單和電子報文。
1、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B/L)
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
2、鐵路運輸單據
鐵路運輸可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國內鐵路運輸兩種方式,前者使用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后者使用國內鐵路運單。通過鐵路對港、澳出口的貨物,由于國內鐵路運單不能作為對外結匯的憑證,故使用承運貨物收據這種特定性質和格式的單據。
3、航空運單
航空運單(airway bill)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還可作為核收運費的依據和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據。但航空運單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在航空運單的收貨人欄內,必須詳細填寫收貨人的全稱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
4、專遞或郵包收據
郵包收據(post receipt)是郵包運輸的主要單據,它既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后所簽發的憑證,也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當郵包發生損壞或丟失時,它還可以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但郵包收據不是物權憑證。
5、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在多種運輸情況下所使用的一種運輸單據。這種運輸單據雖與海運中的聯運提單有相似之處,但其性質都與聯運提單有別。
6、不可轉讓海運單
7、租船提單:船方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
四、國際貨物運輸承運人
1、國際貨物運輸承運人
國際貨物運輸承運人是指擁有國際貨物運輸工具并具有國際貨物運輸資格、運輸技術、運輸管理、并能簽發有效合法的裝運單據的法人組織。
(1) 船舶承運人-世界主要船公司
馬士基,長榮,中遠,
(2)飛機承運人-世界主要航空公司
加航,法航,英航,大韓,日航,漢莎,港龍,
2、 承運人選擇
運輸服務的定期性
運輸時間
運輸費用
運輸可靠性
經營狀況和責任
五、 國際航線和主要港口
1、國際航空三大航區
TC1:南美大陸和北美大陸及附近島嶼,屬于航空發達地區
TC2:歐洲、非洲、中東及附近島嶼
TC3:亞洲、大洋洲、太平洋島嶼,航空業務量增長飛快。
2、國際海運四大航區
大西洋航區、太平洋航區、印度洋航區、北冰洋航區
3、集裝箱航線
遠東-北美航線(太平洋航線)、遠東-歐洲、地中海航線(歐地航線)、北美-歐洲、地中海航線(大西洋航線)。
(05年試題)
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集裝箱航線主要有太平洋航線、歐地航線、大西洋航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