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匯付和托收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6-27 16:23:13
·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結算方式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
匯付和托收都是由買賣雙方根據買賣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屬于商業信用。
信用證方式是銀行信用。
·根據資金的流向與票據的傳遞方向是否相同,貨款的支付方式可分為順匯和逆匯兩種。
順匯是指資金流動方向與支付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同;
逆匯是指二者的方向相反。
匯付是一種順匯,而托收和信用證屬于逆匯。
—、匯付(Remittance)
匯付,又稱匯款,是債務人或付款人通過銀行將款項匯交債權人或收款人的結算方式,是簡單的國際貨款結算方式。貨運單據由賣方自行寄送買方。
(一)匯付方式的當事人
匯付方式涉及4個基本當事人
·匯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進口人。
·匯出行(RemittingBank):是接受匯款人的委托或申請,匯出款項的銀行,通常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匯入行(ReceivingBank):又稱解付行,即接受匯出行的委托,解付匯款的銀行,故又稱解付行。通常是匯出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收款人(Payee):即收取款項的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匯付流程示意圖
·匯款人在委托匯出行辦理匯款時,要出具匯款申請書,包括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匯款金額,采用的匯款方式等。此項申請書是匯款人和匯出行之間的一種契約。除匯款金額,還要支付匯費。
·匯出行一經接受申請就有義務按照匯款申請書的指示通知匯入行。
·匯出行與匯入行之間,事先訂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匯入行對匯出行承擔解付匯款的義務。
(二)匯付的種類
匯款根據匯出行向匯入行轉移資金發出指示的方式,可分為3種形式:電匯、信匯、票匯。
1.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
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電匯的方式其優點在于快速準確,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貨款,是目前使用較多的一種方式,但其費用較高。
2.信匯(Mail Transfer,M/T)
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郵寄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國匯入行解付一定金額的款項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信匯的優點是費用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匯款的時間較遲。
電匯/信匯業務程序
3. 票匯(Remittance by Bank’s Demand Draft,D/D)
票匯是以銀行票據作為結算工具的一種匯款方式。
一般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開立以出口國匯入行為付款人的“銀行即期匯票’,列明收款人名稱、匯款金額等,交由匯款人自行寄給或親自交給收款人,憑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種匯付方式。
票匯與電、信匯的不同在于
票匯的匯入行無須通知收款人收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門取款;
這種票匯除有限制轉讓和流通的規定外,經收款人背書,可以轉讓流通,而電、信匯的收款人則不能將收款權轉讓。
(三) 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的使用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匯付方式結算貨款,銀行只提供服務而不提供信用。
使用匯付方式完全取決于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礎上提供信用和進行資金融通,匯付屬商業信用性質。
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擔風險較大,所以匯付方式主要用于:
(1)本企業的分支機構、或關系密切的企業之前的債權債務結算
(2)支付訂金、分期付款、待付款尾數以及傭金等費用
二、托收 (Collection)
托收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據買賣合同先行發運貨物,然后開出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出口地銀行(托收行),委托托收行通過其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進口人收取貨款。
(一)托收方式的當事人
托收方式的重要當事人有4個,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稱出票人、債權人,是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就是賣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轉托國外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為收款的銀行,通常是出口地銀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地銀行,是托收銀行在國外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
即債務人,是匯票的受票人(Drawe;),通常是買賣合同的買方。
在托收業務中,有時還可能有另兩個當事人:
5. 提示銀行
是向付款人提示單據的銀行,在一般情況下,向付款人提示單據和匯票的銀行就是代收銀行本身,但如果代收銀行與付款人沒有往來關系,而另一家銀行是與付款人有往來關系的銀行,這樣代收行可主動或者應付款人的請求,委托該銀行充當提示銀行。
6. 需要時的代理
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為照料貨物存倉、轉售、運回或改變交單條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時的代理人,應對授予該代理人的具體權限在托收申請書和托收委托書中作出明確和充分的指示。否則,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
托收銀行在接受出口人(委托人)的托收申請書后,雙方之間就構成了委托代理關系。
同樣,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的托收委托書后,雙方也就構成了委托代理關系。
托收申請書和委托書也均構成一項委托代理合同,被委托人有義務各自按委托的指示辦理。
若有越權行為致使委托方受損失,由代理人負全部責任。
買賣關系
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間,是買賣義務,雙方受貨物買賣合同的約束。
無契約關系
代收銀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契約關系,付款人對于代收銀行付款,并不是根據他對代收銀行所負的責任,而是根據他與委托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所承擔的付款責任。
(二)托收的種類和業務程序
托收可根據所使用匯票的不同,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跟單托收
使用的匯票是跟單匯票,匯票隨附運輸等商業單據
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可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光票托收
使用光票
國際貿易中的貨款托收業務大多采用跟單托收。
1.付款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單是賣方的交單需以買方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給銀行托收時,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貨運單據。如果進口人拒付,就不能拿到貨運單據,也無法提取單據項下的貨物。
付款交單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兩種。
(1)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指出口人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匯票和貨運單據,進口人于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清貨款后向銀行領取貨運單據。(業務流程)
即期付款交單業務程序
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裝貨并取得貨運單據后,填寫托收委托書,開出即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貨款。
②托收行根據托收申請書繕制托收委托書連同匯票、貨運單據,寄交進口地代收行或提示行。
③代收行向進口人做付款提示。
④買方付清貨款。
⑤代收行交單。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辦理轉賬業務。
⑦托收行向賣方交款。
(2) 遠期付款交單(D/P … days after sight)
是由出口人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匯票和貨運單據,進口人即在匯票上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后向銀行取得單據,在匯票到期付款前,匯票和貨運單據由代收行掌握。(業務流程)
2.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兌交單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的承兌為條件。進口人承兌匯票后,即可向銀行取得全部貨運單據,而對出口人來說,交出物權憑證之后,其收款的保障就完全依賴于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拒付,出口人便會遭受貨、款兩空的損失。因此,出口人對于接受這種方式必須慎重。(業務流程)
遠期付款交單業務程序
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裝貨并取得貨運單據后,填寫托收委托書,開出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貨款。
②托收行根據托收申請書繕制托收委托書連同匯票、貨運單據,寄交進口地代收行或提示行。
③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書的指示向進口人提示匯票與單據,進口人經審核無誤在匯票上承兌后,代收行收回匯票與單據。
④買方到期付清貨款。
⑤代收行交單。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辦理轉賬業務。
⑦托收行向賣方交款。
承兌交單業務程序
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裝貨并取得貨運單據后,填寫托收委托書,聲明“承兌交單”,開出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貨款。
②托收行根據托收申請書繕制托收委托書連同匯票、貨運單據,寄交進口地代收行或提示行。
③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書的指示向進口人提示匯票與單據,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代收行在收回匯票的同時,將貨運單據交給進口人。
④進口人到期付款。
⑤代收行辦理轉賬并通知托收款已收到。
⑥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
托收條款舉例
例1:買方憑賣方開具的即期跟單匯票,與第一次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
例2: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與第一次提示即時予以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單。
例3: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單匯票,與第一次提示即時予以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以付款,承兌后交單。
(三) 托收方式的特點
托收屬于商業信用
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辦事,并無承擔付款人必然付款的義務
出口商風險較大,其貨款能否收到,完全依靠進口商的信用。
在付款交單的條件下,雖然進口人在付款前提不到貨物,但若進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贖單,由于貨物已運出,在進口地辦理提貨、交納進口關稅、存倉、保險、轉售以致低價拍賣或運回國內,出口商需付較高代價。
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辦理承兌手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而提走貨物,所以對出口人來說,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
但跟單托收對進口人卻很有利,減少了其費用支出,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所以出口業務中采用托收,作為推銷貨物和加強競爭的手段。
托收和匯付都屬商業信用,但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跟單托收要比匯付方式多。
匯付方式資金負擔不平衡,會對某一方產生較大風險。因此,雙方都會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雙方利益差距難以統一,故較少使用。
而托收方式使雙方的風險差異得到一些彌補,要比預付貨款方式優越,特別是對進口商更有利。
(四) 跟單托收業務中的進出口押匯
押匯,是銀行在進出口商品流通期間為進出口商提供的一種資金融通的方式。
在跟單托收業務中有兩種押匯業務,即托收出口押匯和托收進口押匯。
1.托收出口押匯
是指托收銀行采用買入出口商向進口商開出的跟單匯票的辦法,向出口商融資的一種銀行業務。也就是,出口人以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作為抵押品,由銀行續做一種抵押貸款。
其具體做法是:出口商按照合同規定發運貨物后,開出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將匯票及全套貨運單據交托收銀行委托收取貨款時,由托收銀行買入跟單匯票,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從付款日(買入匯票日)到預計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續費,將余款先行付給出口商。
押匯額=票面金額一押匯息一手續費
這種先付的款項,實際上是托收銀行對出口商的一種墊款,也是以匯票和單據作為抵押的一種放款。此時,托收銀行即作為匯票的善意持票人,將匯票和單據寄至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票款收到后,即歸還托收銀行的墊款。
托收銀行做托收出口押匯可以使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取得貨運單據后,立即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資金周轉和擴大業務量。
但匯票付款與否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因此,托收銀行做出口押匯的風險較大。許多銀行不愿意做或很少做。如果銀行承做這種業務,一般是進口商所在國外匯情況較好,進口商資信狀況和所銷商品在國際市場上銷售狀況良好。即使在這樣的條件下,大都也是局限于付款交單的情況下,而且只發放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貨款,很少像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那樣發放全額貨款。
2.托收進口押匯
托收進口押匯,是指代收銀行憑進口商信托收據給予進口商提貨便利,從而向進口商融通資金的銀行業務。
在遠期付款交單情況下,進口商為了抓住有利市場行情,不失時機地轉售商品,希望能在匯票到期付款前先行提貨,就可以要求代收銀行做托收進口押匯。
具體做法是:
由進口商出具信托收據(T/R)向代收銀行借取貨運單據,先行提貨。
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 T/R)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擔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據人愿意以代收銀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同時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于銀行,貨物售出后所得貨款在匯票到期日償還代收銀行。
這種做法純粹是代收銀行自己向進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與出口人和托收銀行無關。所以對代收銀行來說,有一定風險。
但是,如果憑信托收據向進口商借單是出口商的授權,即通常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貸單(D/P,T/R)。這種做法是指出口人在辦理托收申請時,指示銀行允許進口商承兌匯票后可以憑信托收據借單提貨,日后進口商到期拒付時,則與銀行無關,一切風險由出口人自己承擔。
(五) 托收統一規則
國際貿易中各國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由于當事人各方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解釋不同,加上各銀行的具體業務做法也有差異,往往會導致誤會、爭議和糾紛。為此,國際商會擬訂修改而形成《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即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托收統一規則》是一項國際慣例,沒有強制性,只有在當事人事先在托收指示書中約定以該規則為準時,才受其約束。
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1.凡在托收指示書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業務,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或與一國、一州或地方不得違反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本規則對有關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2.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從事。其義務就是要嚴格按托收指示書內容與URC522辦理。如銀行決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或其相關指示,必須用電訊或不可能用電訊方式時則須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發出托收指示書的一方。
3.除非事先已征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運交銀行,也不得以銀行或其指定人為收貨人。否則此項貨物的風險和責任由發貨方承擔。
4.銀行必須確定所收到的單據與托收指示書所列的完全一致,對于單據缺少或發現與托收指示書中所列的單據不一致時,必須毫不延遲地用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發出托收指示書的一方。除此之外,銀行沒有進一步審核單據的義務。
5.托收如被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提示行必須毫不延遲地向發出托收指示書的銀行送交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通知。托收銀行在收到此通知后,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對代收銀行作出進一步處理有關單據的指示。提示行如在送出拒付通知60天內仍末接到該項指示時,可將單據退回托收銀行,而不負任何責任。
6. 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該托收指示書中應注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付(D/A)還是憑付款交付(D/P)。如無此注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此遲交單據而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
7. 如托收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絕付款和/或拒絕承兌時,作為需要時的代理,則應在托收指示書中明確且完整地注明該代理人的權限。如無此注明,銀行將不接受該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六)使用托收方式注意事項
認真調查進口人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經營作風;
了解進口國家的貿易管制、外匯管制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確定國外代收行應征得托收行的事先同意;
出口合同應爭取以CIF條件交易,有出口人辦理保險;若不采用CIF條件,則應投賣方利益險;
在進口人簽回銷貨確認書或合同后,才可辦理裝運,嚴格繕制單據,與合同條款一致;
健全管理制度,及時催收清理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