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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一)根據教育部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中心)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二)省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等學校在本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它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三)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組織本地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前教育、組織考試、考生信息采集、組建檔案、向考生反饋信息、考生來信來訪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四)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意見、細則; 2。根據國家和省核準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違規的處理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全國統考(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1。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3。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4。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須將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的處理 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招生學校違規的處理 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省教育廳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其他類別招生 (一)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二)藝術專業、體育專業、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優秀運動員、實踐生、保送生、飛行員、高等職業教育對口招生、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非通用語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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