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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錄取 (一)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參與全過程。采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錄取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德智體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高等學校要嚴格落實《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各項承諾,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錄取規則。 (二)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三)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規定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主動溝通后,如果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學校,并將情況上報教育部。 (四)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限制其參加統考外語語種。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各高等學校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在本校調整計劃使用時應集體研究決定,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并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等學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網上進行。 (六)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投檔分數線照顧: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高中教育階段見義勇為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綜治委表彰的,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1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2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見義勇為學生的認定以政府頒發的證書為準。 3. 獲省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勞模青年,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2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獎項且同時符合保送生資格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如未被提前保送錄取在參加高考錄取時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競賽范圍以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辦法中公布的競賽名稱為準)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 (3)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烈士子女,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20分以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7。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10分之內的,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山區、湖區、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等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低于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10分之內的,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考生若同時具備上述幾項享受加分和降分照顧條件,只選其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不重復計算。 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各報名點和招生辦公室要認真驗證各種證明材料。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考生的報考資格、考試資格以及錄取資格,并追究有關參與者的責任。 (七)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等學校應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凈化招生環境。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九)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須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生委員會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并于院校批次錄取結束后三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十一)根據教育部規定,常規錄取工作結束以后,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由于我省專科(高職)二批不設服從志愿,專科(高職)二批的部分院校如生源不足,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重新公布生源不足的學校名單和計劃缺額情況,由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重新填報征求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辦理錄取手續。 (十二)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一、新生入學報到和復查 根據《山東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本省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魯公發[2007]289號)要求,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再辦理戶口遷移;被外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我省考生,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遷移、黨團關系等材料,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內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根據高校所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及時在錄取考生數據庫中對相關考生予以注銷,并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高等學校還要進一步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錄取通知書是考生入學報到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組織人員嚴格審查,同時還要認真復核學生《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惠照顧、民辦院校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等相關材料,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冊。新生入學后,對新生體檢復查一定要認真負責,對隱瞞既往病史和與原體檢信息不符的項目要填寫體檢復查登記表。復查過程中,發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和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清退。高校將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當年11月底之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于復查不認真或庇護舞弊考生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復查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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