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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4。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及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由省招考辦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同時通知省招考辦。 對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與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高等學校可以給與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招考辦將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6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招考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66。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條件及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七、附則 67。部分高等學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68。本規定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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