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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招生工作規定

作者:   發布時間:2010-03-29  來源:教育部網站

  九、 信息公開公示

  61、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省級招辦負責公布本省(區、市)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地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級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62、“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3、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 招生管理職責

  64、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領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并發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5、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6、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67、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 招生經費

  68、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69、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況確定。

  十二、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70、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高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各省級招辦須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71、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72、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 附 則

  73、部分高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4、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5、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6、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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