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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 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tǒng)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tǒng)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 15、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guī)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fā)生失(泄)密事件,事發(fā)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省(區(qū)、市)的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分別報告本省(區(qū)、市)的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tǒng)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yè)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tǒng)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發(fā)布。 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別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并發(fā)布。 19、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guī)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qū)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 20、民族自治地區(qū)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校或專業(yè)(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校,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qū)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合格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tǒng)考和省級統(tǒng)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tǒng)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qū)、市)和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本省(區(qū)、市)、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各省(區(qū)、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進行計算機網上評卷的省(區(qū)、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命制試題的有關省(區(qū)、市)須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上報有關科目試卷抽樣數據。 22、因公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qū)、市)工作的人員或其隨身子女,確需在其工作或學習地借考的,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qū)、市)辦理借考手續(xù),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六、 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且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核備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于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qū)、市)分專業(yè)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yè)培養(yǎng)對外語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guī)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 26、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 分省(區(qū)、市)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27、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編制本校的分省(區(qū)、市)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須按有關計劃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zhí)行招生來源計劃。 28、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yè)生就業(yè)情況和各省(區(qū)、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yè)結構、層次結構、區(qū)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29、部分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yè)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yè)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區(qū)、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區(qū)、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jié)各地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備案。 31、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tǒng)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省(區(qū)、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qū)、市)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tǒng)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匯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后,統(tǒng)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yè)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guī)范、準確、統(tǒng)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5、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的統(tǒng)一考試錄取招生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各省(區(qū)、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qū)、市)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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