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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教育部網站11月27日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教育部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據育路高考網了解,本屆政府以來,教育部已經取消下放了十多項教育行政審批,其中有的審批事項為教育規章規定的內容。為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的要求,需要及時對相應規章進行修改調整。
決定指出,經商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廢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廢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后續監管上,教育部已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統一式樣,并指導各省(區、市)完善規章制度、健全監管體系,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協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個省(區、市)出臺了本地區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省(區、市)的相關辦法也正在制訂中。
決定明確,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將《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將《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
將《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一)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立項”。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立項核準”。
決定自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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