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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促進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接班人,依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教學管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教學管理工作是指學校在教學機構設置、專業設置、課程設置、培養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建設、教師聘任、學生學習管理、證書發放、教學設備、教學改革以及有關教學方面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 認真貫徹黨的方針和政策,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要以教學為中心,把提高教學質量、培養應用型人才作為中心任務。
第四條 建立專(兼)職師資隊伍。教師在教書育人和培養人才質量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師要做到為人師表、敬業奉獻、學為人師、行為世范,以榜樣的力量,幫助學生確立遠大目標,并指引學生以最佳途徑達到目標。要加強對教師聘任的管理,對在教學和教學改革中成績突出的教師,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 學生是教育的主體,其主要任務就是學習。在教學活動中,學生具有主觀能動性,應自主學習,自強自律。要樹立明確的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遵守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刻苦學習,完成學業,學有所成。
第六條 教學管理工作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端正教育教學思想,遵循教學規律,對教學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周密計劃,精心組織,做好調度、控制、監督和協調工作。充分調動師生的積極性,不斷優化教學環境和辦學條件,形成穩定的教學秩序,保證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 遵循高等教育的有關規律,與時俱進,實事求是,辦出特色。依據《北京地區民辦高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綜合評估指標和等級標準》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高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課程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及格率。經過努力,使全校文憑考試課程與應參加考試的人科數不低于45%;還要提高取證率,取得畢業文憑的學生與畢業班學生的比例不低于40%。
第二章 教 學 管 理 體 制
第八條 教學管理機構
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的教學管理、教學改革和教學質量,由校長全面負責。主管教學的校長主持教學管理和教學改革工作。各部門都要積極配合,做好教學服務工作,齊抓共管,為穩定教學秩序和提高教學質量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
(一)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
(二)教務處是校長和主管教學校長領導下的教學業務主管機構,統管全校的教學工作。
(三)教學部(院、系)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的執行機構。
(四)學校各有關處(室)都要積極配合,互相協助,共同做好教學管理工作。
第九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全面負責學校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主持召開校長辦公會議,對學校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并做出決策。
(三)定期組織學校教育教學檢查、總結和評估,研究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等重大問題。
(四)定期檢查、考核各級干部工作業績。
第十條 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
(一)決定教學機構設置。
(二)決定專業設置。
(三)審定批準教學計劃和校考課程教學大綱。
(四)審定學校教學管理規章制度。
(五)審定學校招生計劃。
(六)決定對教師、班主任和其他教學有功人員表彰及對違章違紀人員處罰事宜。
(七)協調、落實教學工作和各種保障措施,逐步改善辦學條件。
(八)審定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及獎勵處分辦法。
(九)定期研究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審批教學經費的安排,圖書及貴重教學設備的購置。
第十一條 教學主管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校長辦公會議關于學校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的決議、制度和規定,組織并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和課程計劃的制定,切實保證教學質量。
(二)領導學校教務處工作。
(三)領導教學部(院、系)教學工作。深入教學部(院、系)和教學班級對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四)協助校長領導學校期中、期末教學檢查、總結和評估。
(五)組織和指導教學改革及重點學科的教研活動。
(六)對學校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提請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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