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頒布。這部條例在對去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做了詳細規定,充分體現了吸引、利用民間資本發展教育事業的總方針,在發展、規范民辦教育還體現了新的思路。
首先,明確了民辦教育取得合理回報的標準。在民辦教育20多年的發展中,能否取得“合理回報”一直是投資辦學者關注的熱點。去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突破了《教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有關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明確民辦學校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做了具體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這個規定必將極大地調動投資辦教育者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投入教育事業。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這意味著民辦學校的出資人有義務把學校情況向社會公布,在社會監督下獲得回報。
其次,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所享受的待遇進行了明確。《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不過,條例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征稅沒有詳細規定,在國外,對這樣是按照營利性法人進行征稅的,而對非營利性學校則進行各項免稅優惠。這樣可能更能體現立法的科學,以及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第三,鼓勵民辦學校支持義務教育的發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這些學校將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這條規定對民辦學校是極大的激勵,而且它還可能形成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的良性競爭。這類似于在美國實施多年的“教育券”制度。
《促進法》規定了公辦學校可以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可能會引起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公辦學校很難做到“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效應和基本的教育教學設施”,實際上還是要利用公辦學校的資源,使民辦學校成為公辦學校的“校中校”。而由于公辦學校具有民辦學校所不具有的聲譽,能更多地吸引生源,與其他民辦學校形成不良競爭,使其他民辦學校處于不利競爭地位,導致這些民辦學校生源萎縮,生存與發展環境惡化。
二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在實際辦學中,公辦學校可能利用國有資產辦學并獲得營利,而這部分營利是可以作為合理回報部分被歸出資人享有,這也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值得關注。對此,《實施條例》沒有進行規范,這就需要有關機構加大監察力度,或者進行立法上的補充與完善。
新京報特約評論員 朱新梅(北京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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