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復試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是進一步考核應試者的綜合素質和實際能力,為錄取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為切實做好我院研究生復試工作,特制訂以下細則。
第二條 學院成立復試小組。復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由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及外語水平較高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及導師代表組成。
第三條 根據研究生院政策規定及考生的初試成績,提出擬復試名單,報研究生院審定。
第四條 復試小組確定復試內容,負責命題和評定復試成績,寫出評語并提出錄取意見。由組長整理意見,復試組成員簽名后上報研究生院。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復試應包括護理綜合知識、護理基本技能、專業外語、公共外語及思想品德等考核內容。復試可采取筆試、口試、護理技能操作等多種形式。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復試應包括專業綜合知識、研究能力、專業外語及思想品德等考核內容。復試可采取筆試、口試等多種形式。
第七條 復試時間根據學校研究生院招生日程安排確定。
第八條 復試各項目均按百分制分別計分。
第九條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碩士的考生,除上述考核外,須加試(筆試)兩門本科專業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
第十條 英語口語測試可包括現場敘述、專業問題討論、考生自由提問等,主要考核考生專業英語口語會話的準確性、連貫性和得體性等。
第十一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著重了解考生對一些社會問題和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認識,并對考生的專業思想和治學態度進行必要的考察。
第十二條 口試與筆試均應由復試小組負責擬定書面試題,同時寫出答案提綱與評分標準。
第十三條 復試成績的評定采取復試小組集體評議的方式。成績應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分數(包括專業和專業外語等);二是評語,對考生業務能力、外語水平、綜合素質與能力等的綜合評定。復試過程應作記錄,口試部分以記錄為憑,記錄連同復試成績評定表,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審批備案。
第十四條 復試小組成員應認真貫徹“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切實做到公正無私,不走過場,嚴格把好復試質量關。凡屬考生親屬者,應主動回避該考生的復試工作。
第十五條 對于初試成績居于高分,經復試綜合考核不擬錄取的考生,復試小組要寫出書面意見,及時報研究生院招生領導小組審定。復試中如發現考生出現思維混亂、情緒反常等情況,應妥善處理并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考生的復試成績、評語及錄取情況等信息,否則將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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