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之間區別的理解,可以有多種角度。下列哪一表述準確地揭示了二者之間的區別?
A.法律匯編既可以由個人進行,也可以由社會團體乃至國家機關進行;法典編纂只能由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進行
B.法律匯編是為了形成新的統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編纂是將不同時代的法典匯編成冊
C.法律匯編可以按年代、發布機關及涉及社會關系內容的不同,適當地對匯編的法律進行改變;法典編纂不能改變原來法律規范的內容
D.法律匯編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法典編纂是一種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礎上的立法活動
答案:D
解析:本題考點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規范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形式主要有兩種:法律匯編、法典編纂。法律匯編是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排列并匯編成冊。這種匯編并不改變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僅是一項技術性整理和歸類活動。法律匯編的種類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匯編主要是由各級法的創制機關匯編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匯編通常是由有關國家機關、大學、研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學習或教學科研的需要而匯編的。法典編纂,是指對屬于某一部門法或某類法律的全部規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補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礎上編制一部新的系統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編纂不同于法律匯編,它并不是一項單純的技術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動。
2.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屬于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
A.本行政區內市、縣、鄉政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的規定
B.本行政區內經濟、文化及公共事業建設
C.對傳染病人的強制隔離措施
D.國有工業企業的財產所有制度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64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故選B.A 、C 、D 項屬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事項。
3.下列關于法與道德、宗教、科學技術和政治關系的選項中,哪一項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簡化審判程序,有時也有助于提高人們守法的自覺性
B.法具有可訴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訴性
C.法與科學技術在方法論上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科學技術對法律方法論有重要影響
D.法的相對獨立性只是對經濟基礎而言的,不表現在對其他上層建筑(如政治)的關系之中
答案:D
解析:A 成立,從訴訟審判方式來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簡化審判程序。B成立,可訴性是法區別于一切行為規則的顯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訴性,主要表現為無形的輿論壓力和良心譴責。C成立,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論上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這不僅僅是由于法律問題常常涉及科學技術方面的內容,同時,科技的長足進步也為處理復雜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新的具體手段。D不成立,法與政治都屬于上層建筑,但法也是上層建筑中相對獨立的部分。
4.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概念,人們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側面來理解、解釋和適用這一概念,但必須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關于法律體系的表述中哪種說法未能準確地把握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國的法律體系必須以我國現行國內法為依據
B.在我國,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出現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后
C.盡管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大陸的法律制度有較大差異,但中國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
D.我國古代法律是“諸法合體”,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不存在法律體系
答案:D
解析: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全部現行國內法規范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全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它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情況,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已經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沒有生效的法律。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概念是部門法體系,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是中國法制向近代轉型的標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門法體系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當然也無從存在。我國大陸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法律制度分別屬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國兩制”的實行,出現了不同社會制度、不同基本性質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況,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個以上法律體系的并存。由于我國國家主權統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根據憲法授權制定,而憲法是我國全部法律統一的中心和出發點,因此中國仍然可以看作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法系背景的差異并不影響中國法律體系的統一。古代中國法律一直是諸法合體,但是這種法典編撰體例上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體系上的諸法并存。因此答案選D.
15.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二者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下列有關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相互關系的表述中,哪種說法沒有正確揭示這一關系?
A.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權利是為了更好地履行義務
C.權利和義務的存在、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
D.義務的設定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
答案:B
解析:權利和義務是一切法律規范、法律部門(部門法),甚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聯系有:第一,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權利和義務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他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第二,從數量上看,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第三,從產生和發展看,兩者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第四,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們在歷史上受到重視的程度有所不同,因為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當今的民主法制社會,強調的是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即權利本位。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權利的實現。B項認為享有權利是為了更好的履行義務,這違背了“權利本位”的思想。所以B是錯誤的,而ACD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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