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7會議審議通過了金融碩士等19種碩士專業學位設置方案,決定在我國設置金融、應用統計、稅務、國際商務、保險、資產評估、警務、應用心理、新聞與傳播、出版、文物與博物館、城市規劃、林業、護理、藥學、中藥學、旅游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等碩士專業學位。以下為: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設置方案。
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設置方案
一、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金融專門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金融人才培養體系,創新金融人才培養模式,提高金融人才培養質量,特設置金融碩士專業學位。
二、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Finance”,簡稱MF。
三、金融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素養,充分了解金融理論與實務,系統掌握投融資管理技能、金融交易技術與操作、金融產品設計與定價、財務分析、金融風險管理以及相關領域的知識和技能,具有很強的解決金融實際問題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金融專門人才。
四、金融碩士課程設置要充分反映金融實踐領域對專門人才的知識與素質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創造性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教學方法要重視運用團隊學習、案例分析、現場研究、模擬訓練等方法。
五、金融碩士培養過程須突出金融實踐導向,加強實踐教學,實踐教學時間不少于半年。
六、金融碩士專任教師須具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重視吸收來自金融實踐領域的專業人員承擔專業課程教學,構建“雙師型”的師資結構。
七、學位論文須與金融實踐緊密結合,體現學生運用金融及相關學科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工程金融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可以是理論研究、調研報告、案例分析、畢業設計等。學位論文答辯形式可多種多樣,答辯成員中須有金融實踐領域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八、修滿規定學分、完成金融碩士專業實習并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金融碩士專業學位。
九、積極推進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與金融類職業資格考試的有效銜接。
十、金融碩士專業學位由經國家批準的金融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授予。
十一、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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