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大學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校2017年招生工作順利進行,進一步提高生源質量,依法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與西藏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西藏大學(英譯名:Tibet University)是西藏自治區所屬地方性綜合大學,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學校現有河壩林校區、納金校區、羅布林卡醫學院校區、羅布林卡財經學院校區四個校區。
第三條 我校招生計劃是貫徹落實教育部、區黨委、政府及區招生委員會的部署要求,堅持統籌入學機會與公平,以社會需求與就業為導向,結合學校辦學資源的實際,統籌、平衡后制定公布的。
第四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招生“陽光工程”,為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成立由校長、相關分管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學院院長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審核招生計劃,討論和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西藏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七條 西藏大學招生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7)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三章 錄取規則與辦法
第八條 我校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九條 我校在區外省、市、自治區投放的計劃,非藝術類專業均為本科二批次 [其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定向班)為提前單獨本科錄取批次],藝術類專業按照計劃投放的省、市、自治區安排的批次招生。
第十條 西藏自治區區內投放的計劃中,藝術類專業執行我區劃定的藝術體育分數線,為提前單獨錄取批次,非藝術類專業有提前單獨錄取批次、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專科批次等(具體批次詳見西藏自治區公布的普高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我校在區外省、市、自治區的招生錄取均執行平行志愿錄取模式;區內提前批次執行傳統投檔模式,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專科批次執行平行志愿錄取模式。一經省級招辦審核后的預錄結果不因補投考生而改變。
第十二條 我校遵循“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即將進檔考生首先按總分由高分到低分排隊,當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線時,則看是否達到了第二專業志愿錄取線,依此類推,直至錄取到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各個專業志愿錄取線均未達到的考生,我校將服從專業調配的考生按“分數優先、結合志愿”的人性化原則,調劑到未滿額的專業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三條 非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時以其特征總分(藝術類專業除外),結合考生志愿為依據安排專業。單科成績有要求的專業,在單科成績符合條件后,仍以特征總分安排專業;專業志愿相同的同分考生,若有單科要求,則按單科高低安排專業,若無單科要求,則依次按綜合成績、語文(或數學)高低安排專業;分數相同的調劑考生,按相同辦法執行。單科成績要求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招生計劃。
錄取過程中,凡達不到錄取條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均按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一般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符合要求,專業考試成績和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自治區普高藝體類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參照考生所報志愿順序,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錄取,錄滿為止。考生所在省招辦另有規定的,按省招辦要求執行。
區外各省市考生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須參加考生所在省(區、市)組織的2017年藝術類專業統考(聯考)且成績合格,若所在省(區、市)沒有組織相關專業的統考(聯考),考生則需參加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或13所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詳見附件)的相關專業考試,且成績合格。
西藏自治區內考生需參加西藏自治區2017年藝術類專業統考且成績合格。
我校新聞學(藏語播音與主持藝術方向)、音樂表演(聲樂表演方向)和繪畫(藏畫方向)專業按校考專業合格成績為依據依次進行錄取。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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