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2)
三、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省考試局、各高校和各市縣教育局要嚴格按照“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審查、確認辦法,加強報名資格、加分資格、專項計劃報考資格以及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審查工作。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切實加強對報名、審核、公示各個環節監督管理。要嚴格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等類型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和公示工作,嚴禁弄虛作假,使好政策真正惠及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要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要按照“誰公開,誰負責信息審查”的原則,完善信息采集審核、發布等環節的工作職責,確保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要及時回應和處理公眾質疑的問題,建立健全輿論引導機制、虛假信息澄清機制和非法招生預警機制,切實把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強監管,落實工作責任
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認真落實監管責任。省考試局要會同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做好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將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標準、條件和程序等內容,在招生章程中詳細列明并提前向社會公布;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作用;調整學校招生委員會人員構成,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要建立校內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等多重監督機制,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學校紀檢部門要全程參與并監督招生考試工作,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加強第三方監督。健全考生申訴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
五、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
省考試局、各高校、各市縣招生辦和普通中學要高度重視做好招生政策的宣傳工作,要主動加強正面宣傳,把握輿論導向,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加強政策解讀、志愿填報、信訪查詢等服務工作。要全面深入細致地解讀我省考試招生工作規定,特別是高考改革有關政策調整和“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宣傳解讀,使每位符合條件的考生知悉相關政策。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高考期間,要加強考點周邊、考生集中食宿地的安全保衛以及衛生防疫工作,努力營造和諧溫馨的考試環境。要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特別是要針對殘疾考生,按照有關要求會同殘聯、醫療衛生等部門,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及時了解天氣狀況,做好應對暴雨、雷電、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的應急防范工作。在招生錄取期間,省考試局要進一步優化考試成績、錄取結果、網上信訪等信息咨詢平臺建設工作,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務;要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省考試局、高校和各市縣要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職權范圍,及時處理高校招生信訪問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六、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責任追究
省考試局、各高校和各市縣教育局要加強考試招生隊伍建設,牢固樹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廉潔自律、服務考生的意識。要嚴格執行教育部提出的30個“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在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要嚴肅招生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考試招生工作監督,嚴厲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吃拿卡要等敗壞黨紀政風的行為。對高考報名、考試、招生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依照《刑法》《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2017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海南省教育廳
2017年6月2日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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