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5)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及規范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本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投檔分數線、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測試合格考生名單,擬錄取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等。
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省教育考試院、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h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七條 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第五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復查
第五十九條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于8月10日后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忌鷳咨票9芎脠罂疾牧,不得私自拆封。考生應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并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忌I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后因故不報到就讀的,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考生報考材料袋”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的黨、團組織關系和在職人員的干部人事檔案,按原單位的規定辦理接轉手續。
第六十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后,要組織對新生報考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第十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六十二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學生、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第六十六條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實施細則和招生錄取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發布。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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