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3)
第二十八條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九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具體審核要求和時間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7〕6號)執行。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條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蚋叩嚷殬I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藝術類本科各專業招生錄取規則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報
第三十一條 考生填報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績發布和各類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布之后進行,具體時間(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發布。
第三十二條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填報志愿,逾期不予補報。各批次常規志愿錄取過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及時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上公布,考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自主填報征求志愿。
考生在志愿填報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會省教育廳公布的招生規定以及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志愿填報注意事項,參考高校的招生計劃,自主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考生務必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志愿信息正確。因考生本人志愿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由于考生個人原因,發生賬號和密碼被盜,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報或修改,責任由考生自負。
第十章 錄 取
第三十三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錄取期間省招委會組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小組,負責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分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向社會公布。文史、理工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職(專科)批四個批次;藝術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職(?)批四個批次;體育類設本科批和高職(?)批兩個批次。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三十五條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高校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忌赏ㄟ^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三十六條 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加強聯絡與溝通,及時做好平行志愿模擬投檔(即高校生源分布統計)、投檔比例的最后確定、特殊類型考生(如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等)的預先錄取,以及網絡數據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報送調檔比例,按時完成下載考生電子檔案、閱檔、審核、預錄、退檔、上載考生電子檔案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高校要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和志愿的關系,認真負責地對待各志愿(包括常規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條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四十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一條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應按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我省生源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我省生源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第四十二條 高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時進行,只招少數民族考生。如線上生源不足,允許降分:本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祁A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專科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四十三條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原則上與高校自主招生同時進行。省屬本科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專項計劃”)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類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進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四十五條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核實。已被錄取的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所傳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及時在錄取考生數據庫中予以注銷,并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經福建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省教育考試院按每生35元的標準向招生院校收取計算機網上錄取費。
第四十八條 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各級招委會和高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考生的來信來訪。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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