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龍江高考科目時間安排及考務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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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第五十三條 對異常答卷(如雷同卷、字跡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的考生答卷等)先評分,同時填寫《異常答卷登記表》,由評卷領導小組裁定,報省招考辦評卷聯絡員。對發現的雷同卷,填寫《雷同試卷登記表》,報省招考辦處理。
第五十四條 評卷中發現同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招考辦,省招考辦及時查處并將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十五條 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小題中小數點以后的分數不作四舍五入,每科合成總分時才作四舍五入處理。
第五十六條 省招考辦負責領導、檢查各評卷點評卷工作。
第五十七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招考辦制定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監考人員、巡考員情況,考試情況,評卷情況,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視頻監控錄像等。
第五十九條 建立、健全省、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系統、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考試信息管理制度,實行考試信息全程制約、全程監督、依法使用,依法公開的管理體制,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六十條 下一級招考辦按要求及時向上級招考辦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
第六十一條 各級招考辦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確保考試信息的規范、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六十二條 考生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布的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招考辦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六十三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考辦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泄露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承擔高考的有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譯)題、考試實施(提供考場、委派監考員以及適當的經費保障等)、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和考生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十六條 各市(行署)招考辦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省招考辦備案。
附:
1.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環節監控錄像回放工作要求
2.2015年高考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監控回放情況記錄表
3.主考、副主考職責
4. 2015年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備用試題啟用登記表
5.監考員職責
6.巡考員職責
7.考場規則
8.考點、考場偶發事件處置辦法
9.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操作指令
10.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11.評卷人員守則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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