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龍江高考科目時間安排及考務規定(2)
第十六條 試題進入保密室后,各級招考辦應派4人以上(含公安或武警)24小時晝夜值守,視頻監控系統覆蓋全程,覆蓋內外間,不留死角,并實行監控錄像6小時回放制度(每隔6個小時回放檢查前6小時錄像資料)。保密室值班電話應在考前通報上下級招考辦。嚴格履行試題交接手續,翔實記錄進出保密室人員的情況。遇有失密、泄密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招考辦。各市(行署)招考辦負責網上巡查所屬縣(市、區)招考辦保密室,省招考辦負責網上巡查全省各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保密室。
第十七條 試題開考一科送返一科,須在開考前50分鐘由公安或武警押送到考點。試題運達考點后立即進入有視頻監控的考務辦公室,清點無誤后,放入鐵卷柜內,并向考區報平安。考試時不能一科一取試題的考區,須報省招考辦批準,存放在有視頻監控錄像的保管室內。考務辦公室有試題(含備用題)期間,室內不能少于3人(招考辦干部1人、考點1人、公安或武警1人)專門負責看管試題,無關人員禁止靠近存放試題的鐵卷柜。考點分發試題時,視頻監控系統必須全程記錄分發試題情況,教育紀檢監察部門派專人負責現場監督,并將情況逐級上報省招考辦。
第十八條 運送試卷的車輛必須加裝車載監控系統,確保省招考辦實時監控到試卷運送全過程。
試卷保管、分發場所必須安裝2個以上攝像頭,進行全程全方位、無死角監控錄像。參加試卷整理的人員必須由招考辦的正式在編人員組成。試卷整理場所要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試卷整理人員須接受違禁物品檢查,與整理試卷工作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試卷整理場所。所有人員在整理試卷工作全過程中不得單獨離開試卷整理現場,進出場所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
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環節的視頻監控錄像必須實行回放查看和報告制度。按試卷保管、運送、分發環節監控錄像回放工作要求(見附1)如實填寫監控錄像回放情況記錄表(見附2),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高考的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公布,考試時間如下:
日期
科目及時間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 午
9:00-11:30
語 文
漢語文
文科綜合
理科綜合
朝鮮語文
蒙古語文
下 午
15:00-17:00
數 學
外 語
第二十條 在省政府和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省招考辦組織實施和管理我省的高考考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高考以市(行署)或縣(市、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招委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招委會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監察、工信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招委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縣(市、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在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經省招考辦批準。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須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3)。
考點設若干考場以及考務、保密、保衛、醫療、后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考點設立從考務辦公室到考場的“封閉式”專用通道;試題在考點內領取、護送、拆封、回收、清點、封裝過程中,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少于2人。每個環節須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考點主考組織對考務工作人員、監考員和考生進行違禁物品的檢查工作和對考生的身份驗證工作。每個考點須配2人以上公安警力,負責維護考點及周邊環境安全。
第二十三條 備用試題用于考試過程中缺卷、污損等用題。備用試題袋上印有“備用”字樣,試題袋底部涂有顏色。考點啟用備用試題(包括答題卡、外語聽力光盤),須報經省招考辦批準,由考點主考、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后在視頻監控下啟封。并填寫《2015年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備用試題啟用登記表》(見附4)。考試結束后將備用試題啟用登記表逐級上報到省招考辦。啟封的備用試題未使用部分和污損的試題一并裝袋,密封后加蓋考點公章或考試專用章,和未啟封的備用試題單獨清點、單獨打包返回省招考辦驗封,返回的備用試題必須標注縣區、考點名稱。
第二十四條 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考前應對考場進行清理,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考場門前張貼有考試科類、考場號和起止準考證號的考場門標。考場前端中間設置一張考務桌,考場內設置非考試物品存放處,供考生存放非考試物品。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桌口朝前、單行排列,座位間距80厘米以上。座位號標簽貼在桌子的左上角。座位號從靠教室門座開始排起,從小號到大號按豎蛇形排布。在考場黑板左側張貼《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右側張貼《考場規則》,中間寫本節考試科目、試卷頁數、考試時間,并在黑板的下方書寫:答卷中需要在答題卡上畫圖的地方,可先用鉛筆畫圖,定型后,必須用黑字跡簽字筆描繪,否則閱卷時掃描儀無法識別。在科考試前和每科考試結束后,要封閉布置好的考場。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每個考場的監考員必須來自不同單位。監考員由考點主考或考區相關負責人聘任。監考員須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5)。對上年度考試管理松懈的考區實行異地選派監考制度。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
省招考辦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五條 考試期間,省、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派巡考員監督、檢查各考區、考點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要明確各級巡考員的職責,巡考員要認真履行《巡考員職責》(見附6),并嚴格明確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招考辦要廣泛開展誠信教育,積極營造“誠信守法光榮、違規舞弊可恥”的良好輿論氛圍,以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對考生遵守考試紀律的教育,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省招考辦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縣(市、區)招考辦提前發給考生,所有考生須在考前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內容,鄭重簽名并自覺遵守承諾。應屆生的《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由學校收回,往屆生的由縣(市、區)招考辦收回。
第二十七條 嚴防通訊工具作弊。各級招考辦要加強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充分發揮防通訊作弊工具的作用。每個考場配備電子掛鐘和考試文具。考生不準佩戴手表,不準攜帶考試文具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以考點鈴聲為準。
第二十八條 省招考辦以縣(市、區)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考場,生成考生準考證號。縣(市、區)招考辦負責打印、塑封準考證,并在考試前5天發放給考生。《準考證》信息保存期為1年。
第二十九條 考場對照表由省招考辦打印并下發,考試結束后由縣(市、區)招考辦保存1年。
第三十條 考生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見附7)。
第三十一條 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朝鮮族、蒙古族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規范漢語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朝鮮族考生各科(除漢語文)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并為考生發放漢文對照試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蒙古族考生(蒙甲),蒙古語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數學、綜合科翻譯成本民族文字,并配發漢文對照試卷,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外語科不翻譯。加試蒙古語文的蒙古族考生(蒙乙),蒙古語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數學、綜合科、外語不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規范漢語言和外語答卷。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
第三十二條 外語聽力考試的末尾考場安排必須是同一外語語種、不同科類的考生,且安排3人以上的監考人員。試題要按考生科類單獨發放、單獨回收封裝。
第三十三條 從2015年起我省普通高考外語聽力考試成績不計入總分,提供給院校作為參考。各考區要在考試前對所有考點的播放設備、考場聽力設備及其備用設備進行認真檢查、調試運行并驗收。各考點要配備聽力播放員和設備維修人員,并聘請相應外語教師為監聽員。播音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擾和電磁干擾(手機等容易引起干擾的設備、物品必須關機),同時保障聽力考試的電力供應,要有備用電源等應急措施。使用CD機或影碟機播放的考場還要準備備用播放設備。
第三十四條 外語聽力考試必須在該科目考試開始時進行,不得將其移至該科目后半段時間進行。
監考員要注意聽力播放情況,保持考場的安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考。聽力考試過程中如遇偶發事件,按《考點、考場偶發事件處置辦法》(見附8)處理。在此期間,巡考員和其他人員應盡量減少在考場外的走動,無特殊情況不能進入考場。聽力考試結束后,時間將考試情況逐級上報省招考辦。
第三十五條 使用后的聽力光盤封好,標明使用的考點、考場后上交市(行署)或縣(市、區)招考辦保存備查,備查期為三個月。備查期過后用于檢測下一年聽力設備。有問題的聽力光盤應單獨保管,考后與備用聽力光盤一同送省招考辦復查驗收。
第三十六條 外語口試由各市(行署)招考辦統一組織管理。考試開始時間全省統一為:6月9日上午8:30時,6月21日前上報考試成績數據。
第三十七條 考點在考試期間要全程開啟電子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室內除配備操作人員和考務人員外,還應安排上級巡考員和當地教育紀檢監察人員參加考點的監控工作,對考試情況進行監督。在監控中發現考試違規行為,立即通知主考按相關規定處理。
各市(行署)、總局招考辦須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設備的使用、操作規范,制定錄像資料的保管、考后回放審查制度。錄像資料回放審查期間,如發現有違紀舞弊情況,須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認定并上報省招考辦。錄像資料由市(行署)招考辦統一保存至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
第三十八條 為應急處置高考安全突發事件,考區須設備用考點、備用考場、備用外語聽力播放設備、機動監考人員。在考試實施過程中考點、考場如發生偶發事件,依據《考點、考場偶發事件處置辦法》處理。對考生在答題卡上答題串位或未涂、多涂選考題涂點或所涂題號與作答不一致的偶發事件,記入《考場記事單》,并錄入我辦下發的電子考務程序, 6月13日前匯總通過考務平臺上報省招考辦。
第三十九條 考試中發現的違紀、作弊考生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認定與處理。省招考辦對違紀、作弊考生建立誠信記錄檔案。考試結束后,各市(行署)招考辦將違紀、作弊考生名單按下發的教育部《考生考試誠信記錄數據庫結構》錄入相關數據,通過考務平臺上報。考試過程中發現的作弊工具及相關資料須在考后一周內上報省招考辦。
第四十條 考生答卷在集中掃描或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四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市(行署)招考辦立即將考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省招考辦。
第四十二條 監考工作實施程序
(一)每科目開考前35分鐘(科為考前45分鐘),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在接受違禁物品檢查后,考點主考召開考前會,宣布監考員所在考場(由計算機隨機確定)和考試中的注意事項。考務組工作人員應在黑板上書寫考試科目、考試時間,按標準時間與監考員、司鈴員校表,然后按發題單分發試題,仔細查驗試題與當次考試科目是否相符。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即試題題簽,下同)、答題卡、草稿紙、本考場考生條形碼、考場對照表和考試備品袋等,檢查試卷、答題卡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題袋上標明的科目及考試時間是否與本次考試科目、時間相同,并核對條形碼是否屬于本考場,核對無誤后辦理領卷手續同行,通過 “封閉式”專用通道直達考場。
(二)開考前30分鐘(科為考前40分鐘),監考員甲負責看管試題,監考員乙站在考場門口,組織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有秩序地進入考場,在視頻監控下對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核對考生是否為本考場的考生,指導考生對號入座。若發現考生攜帶非規定的物品進入考場,應指導考生放在非考試物品存放處。核對考場掛鐘顯示時間。
(三)開考前20分鐘,考點播放《考試操作指令》(見附9)。監考員乙密切監視考場情況,監考員甲持考場對照表逐個認真核對考生與準考證、身份證及考場對照表照片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查明處理。
(四)開考前15分鐘,監考員甲當眾驗示答題卡袋封面標注科目是當科考試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無質疑后拆啟答題卡封袋,認真核對答題卡科目與本次考試科目是否相符,清點答題卡份數是否正確,無誤后分發答題卡。答題卡不得由考生自行傳發。監考員乙分發草稿紙和條形碼。分發完后,請考生檢查是否有漏印、錯印和破損等問題,若有應及時提出更換。然后,監考員指導考生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準考證號,粘貼條形碼。
(五)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乙密切監視考場情況。監考員甲當眾驗示試卷袋封面標注科目是當科考試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無質疑后在視頻監控下當眾拆啟試卷封袋,認真核對試卷科目與本場考試科目是否相符,清點試卷份數是否正確,若發現試卷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或試卷數量不符、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裝回試卷袋內,不得擴散,請示主考,按照偶發事件處置辦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正常實施。若核對無誤,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試卷頁數,并將書寫在黑板上的以下文字向考生宣告:答卷中需要在答題卡上畫圖的地方,可先用鉛筆畫圖,定型后,必須用黑字跡簽字筆描繪,否則閱卷時掃描儀無法識別。
(六)開考前5分鐘,監考員甲分發試卷。試卷不得由考生自行傳發。
監考員乙密切監視考場情況,提醒考生對照黑板上內容清點試卷頁數。試卷分發完畢,監考員應指導考生在試卷規定的地方準確、工整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并提醒考生待開考指令發出后方可答題。
(七)開考信號發出后,監考員甲宣布:現在開始答卷。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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