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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三、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
(一)取消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
1、取消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項目,此后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招生錄取時參考。
(1)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在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8名、全國性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8名”、“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相關考生可選擇報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或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考試招生,或其他體育學類專業招生。
(2)取消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在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學科特長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3)取消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在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科研特長和創新潛質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4)取消省級優秀學生加分項目。在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在中等教育階段被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對有突出事跡的考生,按照有關程序,高校可破格錄取或單獨考試錄取。
2、過渡辦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在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上述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保留其應屆畢業當年參加高考的加分資格,但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調整為加5分,加10分的調整為加4分,加5分的調整為加3分。同時,由于省教育廳湘教發〔2013〕35號文件已取消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高考加分項目,并從2013年秋季進入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適用,因此,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加分項目過渡辦法僅限于2015年應屆畢業生參加2015年高考時適用。
(二)取消湖南省地方性體育、藝術加分項目和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畢業生加分項目
1、取消湖南省地方性體育、藝術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湖南省地方性加分項目,此后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招生錄取時參考。
(1)取消省級體育比賽獲獎加分項目。在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級體育比賽,獲得個人或集體項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2)取消省“三獨”(獨唱、獨奏、獨舞)比賽獲獎加分項目。在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教育廳舉辦的“三獨”比賽獲得一、二等獎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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