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是清政"/>
1.( )年頒布的《 》由( )編訂,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2.《 》是清政府于( )年頒布的一部過渡性法典。
3.《 》是清政府于( )年公布的一部專門刑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4.《 》是清政府于( )年完成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民法典草案。
5.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正式確立于( )年在香港公布的《 》及隨后簽訂的《 》中。
6.( )年通過的《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以美國的國家制度為藍本,確立了( )政體,規定實行( )原則;在其基礎上,《 》將原來的( )制改為( )制,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法律文件。
7.( )年通過的《 》是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草案。
8.《 》又稱“ ”,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
9.《 》俗稱( ), 是中國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憲法”。
10.《 》是分編草擬分期公布的,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
11.“ ”的制定,標志著國民黨政府虛偽的“實施憲政”活動的破產。
12.清末商事立法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商事立法主要由( )負責;在第二階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 )主持起草,經( )和( )審議后請旨頒行。
第六章 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1.《 》是一部由勞動人民制定,確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產黨領導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農民主專政的偉大綱領。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響最大,實施地區最廣,適用時間最長的土地法。
3.人民調解制度最早發端于( )時期的工農運動中;在( )時期,人民調解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在政府組織條例中。其種類主要有:( )調解,( )調解,( )調解,( )調解。其處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習慣。
4.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規定審判權和司法行政權在中央采取“( )制”,( )專管審判工作,( )專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則采取“( )制”。
第七章 中國法制史立法繼承發展關系
1.《九章律》參照秦法,在《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6篇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3篇而成。
2.《魏律》(《曹魏律》)在繼承漢律基礎上又進行了較大的改革,表現為:
(1)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
(2)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
3.與魏律相比,《晉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律總則的內容。
4.經張斐,杜預注解后的《晉律》也稱為“張杜律”;南朝沿用與刪改《晉律》,因循守舊。
5.《北魏律》前兩篇為刑名,法例(相當于刑律總則),是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律,經過“綜合比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
6.《北齊律》規定了“重罪十條”,第一篇為名例(相當于刑律總則),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起著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對隋唐時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
7.《開皇律》以《北齊律》為基礎,第一篇為名例(相當于刑律總則),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較大的改革:1.篇章體例定型化;2.五刑法定化3.區分公罪與私罪;4.明確規定“八議”制度;5.確立“十惡”罪。
8.《大業律》與《開皇律》相比較,體例由12篇增至18篇,內容上刪除“十惡”條款,減輕某些犯罪的處刑。
9.《武德律》以《開皇律》為基礎制成;《永徽律疏》修訂后頒行天下,稱為《開元律疏》。
10.《宋刑統》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體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成為一部綜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11.《大元通制》體例模仿唐宋舊律,第一篇為名例(相當于刑律總則),分制詔,條格,斷例,別類四部分。
12.《大明律》一改唐宋舊律的傳統體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
13.明太祖朱元璋親自督導編制的《大誥》雖說取法于西周時期周公訓誡臣民的《尚書?大誥》,但仍可視為具有創造性的立法成果,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和案例。
14.明初不尚例的單獨使用;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刪定《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爾后開始出現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萬歷年間,始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從而開律例合編的法典編纂先例,并影響了清朝。
15.《明會典》乃是模仿《唐六典》的制作,以六部官職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頗具行政法典的特征。
1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體例,條文都沿用明朝舊制,無異于明朝的翻版;它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礎。《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其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17.《大清現行刑律》(1910)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刪改而成的,并附《禁煙條例》和《秋審條例》,其被作為《大清新刑律》(1911)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
18.《大清新刑律》(1911)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另附《暫行章程》;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現行刑律》(1910)相比較,《大清新刑律》(1911)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有較大的改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19.《大清民律草案》(1911)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民法典草案,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其中前三編由日本法學家松岡正義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而后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帶有濃厚的中國封建制度和封建禮教的色彩。
20.清末商事立法后期(1907年─1911年)的《破產律草案》內容較《破產律》周詳,注重對中國傳統商事習慣的采用。
21.清政府于1907年頒行的訴訟法規《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是作為《法院編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訴訟法頒行前的一部過渡性法規。
22.1911年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以美國的國家制度為藍本,確立了總統制共和政體,規定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其成為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的基礎。
23.《中華民國約法》(1914)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有著根本性的區別:1.以根本法的形式徹底否定了《臨時約法》所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凱的獨裁,成為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臨時約法》所規定的責任內閣制,實行總統獨裁的政治體制;3.取消了《臨時約法》規定的國會制,規定設立有名無實的立法院;4.為限制,否定《臨時約法》所規定的人民的基本權利提供憲法根據。
24.《中華民國憲法》(1947)的基本精神與《訓政時期約法》(1931)和“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36))一脈相承,其本質是蔣介石的個人專制獨裁。
25.《暫行新刑律》(1912)是在《大清新刑律》(1911)基礎上稍加刪除而成的,因而其篇章體例一如《大清新刑律》(1911),并無改變。
26.《中華民國刑法》(1928)是以北洋政府《暫行新刑律》(1912)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為基礎而公布的。
27.《中華民國民法》(1929-1930)沿襲《大清民律草案》(1911)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國民法編制體例結構。
28.夏,商,周時期的法律稱為“刑”;春秋的前中期仍然沿用“刑”或“刑書”;到春秋中后期,新興地主階級主張以“平之如水”的“法”來代替“刑”的概念;《法經》第六篇為《具法》,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商鞅變法”改法為律;《魏律》(《曹魏律》)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與魏律相比,《晉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律總則的內容;《大清現行刑律》(1910)改律名為“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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