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快速擇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全體學歷教育研究生。
第三條 我校研究生教育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在校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須持煙臺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事先提交有關證明向研究生處請假。
第八條 新生入學報到后,學校在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業務、健康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煙臺大學研究生學籍。在復查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院、系提出,學校批準,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1.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2.事假超過一個月不報到者;3.在政治、業務、健康復查中,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4.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
取消入學資格者,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的,其檔案、戶糧關系退回來源學校;在職人員退回原工作單位;其他人員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條 新生到校后,應按指定時間到校醫院進行健康復查。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并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新生持校醫院體檢診斷證明、個人申請、導師和所在院、系負責人簽署的意見,到研究生處審核,報學校批準后,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回家或原單位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研究生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新生,必須在學期開學前一個月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由所在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到研究生處重新辦理有關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返校辦理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未按學校規定完成報到手續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者,均須事先向所在院、系請假,并經研究生處批準。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時報到注冊者,以曠課論。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一條 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和學校統一組織的各種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請假須經導師和院、系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處批準、備案。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十二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須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導師簽字同意后,病假兩周以內,報所在院、系負責人批準;兩周以上一個月以內,報研究生處批準;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報學校批準。研究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確須請事假,經導師簽字同意后,一周以內,報院、系負責人批準;一周以上兩周以內,所在院、系提出意見,報研究生處批準;兩周以上一個月以內,報學校批準。請假期滿,應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研究生每學期病假累計不得超過兩個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三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的研究生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取消學籍。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不受理請假出國探親及旅游。出國進修、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研究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學位課程考試成績以70分為合格,其他課程以60分為合格;教學實踐、科研實踐、社會實踐、文獻閱讀與綜述、讀書報告等可實行優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五級分制。
第十七條 研究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按本專業培養方案及學校教學計劃執行。
第十八條 研究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十九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事先填寫“煙臺大學碩士研究生緩考申請單”,向任課教師、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負責人請假,經批準后可以緩考,其成績按正常考試的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各類研究生課程考試不及格必須重修。重修課程的考試命題仍由原主考教師負責,試題的難易程度和評分標準應與上次考試的要求保持一致。其中重修的課程考試成績須注明“重修”字樣。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對專業培養方案和個人培養計劃中設置的課程,如認為已達到要求,可提前考核。提前考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報指導教師和院系負責人審核同意。所在院系在登記提前考核成績時須注明“免修”字樣。提前考核未通過者必須重修,此類課程的重修可視同正常考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參加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課程學習由任課教師考勤,請假超過總課時1/4或曠課超過總課時1/6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考查)。因請假超過總課時1/4者,該門課程隨下一年級參加考試,考試不作為重修處理;因曠課超過總課時1/6者,經批準,該門課程隨下一年級重修。考試通過者,成績按合格記分,并注明“重修”字樣。
對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考試作弊者,除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外,該門課程的成績以零分記。確有悔改表現者,經研究生處批準,在論文答辯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補考的成績應注明“作弊補考”字樣。
第六章 轉學和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專業學習。如因專業調整或導師變動而無法繼續培養,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須轉學、轉專業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負責人同意,報學校和省教育廳批準。
第二十五條 外單位研究生申請轉入我校,征得導師及院、系同意,政治、業務、健康審查合格,研究生處復核,校長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審批,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2.不屬于相同錄取層次的;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4.應予退學的;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研究生轉學,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學制一般為三年,但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四年。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時間計入修讀年限。
第二十九條 已婚研究生,經有關部門批準生育者,必須休學一年。
第三十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養且在短期內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煙臺大學研究生休學申請表”,附校醫院診斷證明書,經導師和院、系負責人同意,送研究生處審核,報學校批準后,準予休學。
第三十一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必須有校醫院診斷證明書),但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回家或原單位治療,戶糧關系仍保留在學校。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等按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滿,休學者應于學期結束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出具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和校醫院的康復證明,由院、系負責人在其復學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報研究生處審核,經學校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其畢業期限按休學時間順延。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它相應處理。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1.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者;2.休學滿一學年,經校醫院診斷仍不能復學者;3.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不及格者;4.有一門學位課不及格,經重修后仍不及格者;5.自動放棄某個必修的培養環節,或經考核不合格者;6.學校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7.在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8.在規定的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9.經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10.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11.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三十六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退學研究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習滿一年以上,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退學研究生自批準之日停止一切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須半個月內辦理完離校手續。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退學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辦法辦理:1.原則上,入學前為在職人員者,檔案退回原工作單位;2.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者,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一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并送交本人復查決定書。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山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年限內,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的課程學習和各項培養環節,德、智、體考核合格,通過畢業論文答辯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德、智、體考核不合格者,或未進行畢業論文答辯者,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各項培養環節,可以申請提前進行畢業論文答辯,論文答辯通過者,經研究生處審核,報學校批準,準予提前畢業。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就業手續。提前畢業的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學年。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得延長。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學習年限者,由本人提前一學期提出申請,導師和所在院、系負責人同意,經研究生處審核,報學校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學年。延長期滿,仍不能完成學習任務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備案。
第四十七條 畢業研究生的就業,按當年國家就業方針、政策辦理。
第四十八條 對于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拒不履行就業協議的畢業研究生,取消其就業資格,不予辦理有關就業手續。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已在山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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