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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立法活動
一、夏、商立法概況
在夏、商兩代,調節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除夏王、商王發布的各種命令以外,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習慣法。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或代稱,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罰。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屬于代代相傳的習慣法以外,夏王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發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之一。
(二)“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習慣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除此以外,國王發布的“誓”、“誥”、“命”等也是當時重要的法律淵源。
二、兩周立法概況
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特色,除傳統的“誓”“誥”“命”等王命以外,不公開的刑書和“禮”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宗族習慣法等也占有相當的比重。
(一)周公制禮:相傳周公在攝政期間,曾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的周禮。周禮實際上已作為一種積極規范調整著西周時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周禮也是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時期的“禮” 禮”與“法”的關系是中國法制史上最為重要的課題之一。
1.禮的概念。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范的總稱。
2.禮的內容。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之下,又形成了“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范。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五禮:吉,兇,軍,賓,嘉。 吉禮是祭祀之禮,兇禮是喪葬之禮;軍禮是行軍打仗之禮;賓禮是迎賓待客之禮;嘉禮是冠婚之禮。
3.周禮的性質和作用。西周時期,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范,已具備法的性質和作用。完全具備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三)呂刑:西周穆王時,令司寇呂侯作“呂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貫徹周初“明德慎罰”的指導思想。
(四)九刑: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周朝的刑書。另一種含義是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五)遺訓、殷彝:遺訓即指先王留下的遺制,也包括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某些習慣。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統治者法律。
三、春秋時期的立法概況
秋中期以后,打破舊的法律傳統、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便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
(一)鄭國“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二)鄧析的“竹刑”:公元前530年,鄧析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之上,稱為“竹刑”。最初屬私人著作,后來在鄭國流傳并為執政者所接受,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三)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之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四)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次劃時代的變革。成文法的公布,標志著奴隸制的法律體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體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的法律觀念、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
2.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
3.成文法的公布,也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和進步。
4.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為戰國時期及戰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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