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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出爐啦!

來源:北京小升初論壇發布時間:2016-06-15 15: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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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中考的臨近,暑期也悄悄到來。北交大附中發布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其中包括:學制、入學與注冊、考勤、休學、復學、退學方面規定。家長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了解對應規定哦。下面,就來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學制、入學注冊、學籍變動和信息安全等。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教育學校。

  第三條 本市中小學生學籍實行分級負責、市級統籌、區縣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學籍總量依據當年中小學校招生計劃確定,學籍建立及變動情況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對接。本市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學 制

  第五條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原則上小學學制為6年,初中學制為3年。分別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和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第六條 本市高中階段學制原則上為3年。分別為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七條 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各區縣可根據實際,在條件具備的學校適當開展學制改革實驗。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本市中小學各學段招生實行計劃管理。中小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接收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計劃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各區縣招生規模總量,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區域內各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本市戶籍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小學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小學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初中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小學、初中入學手續按照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在新學年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學校登記入學,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請到普通中小學校隨班就讀。

  到特殊教育學校登記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還應到其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義務教育學校登記信息,同時具有特殊教育學校學籍和戶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學學校學籍。

  第十二條 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三條 本市戶籍初中畢業生須通過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后辦理普通高中入學手續。

  第十四條 持有下列證明的,按本市戶籍學生對待:

  (一)區縣人力社保部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

  (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臺胞子女就讀批準書》;

  (三)全國博士后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及其父或母的《進站函》;

  (四)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

  (五)區縣僑務部門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六)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子女關系證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戶籍登記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門為其父(或母)簽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八)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證明。

  第十五條 入學新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新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當在新學期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普通高中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為新生建立個人檔案。

  北京市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各學段招生入學系統確認的入學結果生成新生學籍信息,按照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規則生成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十七條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勤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第十九條 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學校其它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手續的缺勤學生,按曠課處理,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了解情況,配合其監護人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其改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曠課一周仍不到校上課的,學校要告知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到校上課,嚴禁出現輟學現象。

  第二十條 在校學生應當于每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報到注冊又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

  第五章 轉學

  第二十一條 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在本市內轉學:

  (一)學生戶籍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市內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二)學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地在市內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第二十二條 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市內轉學的,持戶籍、居住地變更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聯系表,學生持聯系表到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校同意并簽章后,回到原就讀學校確認。經轉出和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可參照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到本市的,應參照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證件,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聯系就讀。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五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確有特殊原因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可在教學水平相當的同類學校之間申請轉學。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高中階段不同類別的學校之間轉學,參照辦理。

  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普通高中階段就讀,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同時,應提供原就讀普通高中錄取證明、已修高中階段學業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就讀的學生轉出到外省市的,需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接收學校的相關證明,經就讀學校同意,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學校應為轉往外省市學生申請畢業證書提供學業考核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的學生,學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對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應當依據及時制止的原則,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申請,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安排入專門學校(原工讀學校)就讀。

  在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其學籍由原學校保留。學生表現明顯進步、并確實改正缺點的,本人提出申請,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安排回原學校繼續學習。

  對于在校期間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刑滿釋放后仍未滿18周歲且符合就學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其做好就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兒童、青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從本市中小學校選調學生進行專業訓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學應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提出申請。轉學手續辦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學學生須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予轉學:

  (一)中小學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轉學。

  (三)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能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可繼續休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核準,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其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年滿十八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應辦理退學手續。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一)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二十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二)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十五天或累計曠課四十五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三)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四)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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