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學考情分析
來源:河北人事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9-1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試時間為9月16日9:00-11:30。現在距離考試只有不到兩周的時間,如何充分利用這段時間以沖刺高分?就要將“好鋼用在刀刃上”——鑒于政法干警民法學考試有明確的大綱,且考查內容基本不會超綱,所以一定要按照大綱進行沖刺復習。
公職研究院民法學研究組嚴格按照考綱有重點地為考生梳理出了今年考試會涉及的諸多考點,并在研究歷年真題的基礎上將可能出題的考點以“★”做出標記或將重點部分以加粗為記。以幫助考生有針對性的備考,實現投入產出最大化。
一、考試大綱分析
通過對比四年考試大綱,發現:2009年與2010年考試大綱內容相同;2011年考試大綱不僅在試卷內容結構與題型結構上出現重大變動,并且在考查內容方面也作出諸多調整;2012年與2011年考試大綱內容相同,沒有變化。
1.民法學考試考察目標:
能夠比較準確地理解民法學基本概念的內涵與外延,較為系統地掌握民法學的基本原理——考查題型:選擇、簡答。
能夠理解各種基本民事權利的得喪變更,具備在具體社會關系中識別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能力,能夠準確地表述基本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考查題型:簡答、案例分析。
具備運用民法學理論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法律問題的能力——考查題型:案例分析。
2.試卷滿分及考試時間
本試卷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3.試卷內容結構
| 2009年、2010年 | 2011年、2012年 |
| 總論 約20% | 總論(包括主體論和行為論) 約20% |
| 物權 約14% | 物權 約20% |
| 債權 約26% | 債權 約20% |
| 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 約26% | 人身權、婚姻家庭、繼承權 約20% |
| 民事責任 約14% | 民事責任 約20% |
【分析】兩大變化:①考查內容變化,將“知識產權”去掉,增加“婚姻家庭”;②考查比例變化,“物權”“民事責任”兩部分比例上升,“債權”部分比例下降。
4.試卷題型結構
| 2009年、2010年 | 2011年、2012年 |
| 單項選擇題:30小題× 2分/題=60分 | 單項選擇題:35小題×2分/題=70分 |
| 判 斷 題 :10小題× 2分/題=20分 | |
| 簡 答 題 : 3小題× 8分/題=24分 | 簡 答 題 :3小題×10分/題=30分 |
| 論 述 題 : 1小題×16分/題=16分 | 論 述 題 :1小題×20分/題=20分 |
| 案例分析題: 2小題×15分/題=30分 | 案例分析題:2小題×15分/題=30分 |
【分析】兩大變化:①去掉10道判斷題,增加5道單項選擇題,使得客觀題的總體題量減少5道,同時客觀題所占總分值的比重下降10分;②增加簡答題和論述題每道題的分值,因此,雖然主觀題的總題量未發生變化,但主觀題所占總分值的比重上升10分。
二、歷年真題總結
1.主觀題
(1)2011年
簡答題:①簡述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總則部分內容,10分)
②簡述《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的類型。(民事責任部分內容,10分)
③簡述債權讓與合同的有效條件。(債權部分內容,10分)
簡述題:論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構成條件。(物權部分內容,20分)
案例分析題:①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繼承權的獲得。(繼承法部分內容,15分)
②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民事責任部分內容,15分)
(2)2010年
簡答題:①簡答法定抵消的條件。(債權部分內容,8分)
②簡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條件。(總則部分內容,8分)
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有哪些?(知識產權部分內容,8分)
論述題:試論債的法律特征。(債權部分內容,16分)
案例分析題:①質權的成立,質權人的義務。(物權部分內容,15分)
②遺產的范圍、遺產的分割。(繼承法部分內容,15分)
(3)2009年
簡答題:①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征。(總則部分內容,8分)
②簡述要約的構成要件。(債權部分內容,8分)
③列舉鄰接權的種類。(知識產權部分內容,8分)
簡述題:論所有權的特征及其權能。(物權部分內容,16分)
案例分析題:①債的保全。(債權部分內容,15分)
②侵權責任。(民事責任部分內容,15分)
【總結規律】通過對比三年真題,可以發現:總則部分每年必考1道簡答題;物權部分每年必考1道主觀題,一般為論述題/案例分析題;債權部分每年必考2道主觀題,一般為1道簡答題+1道論述題/案例分析題;繼承法或民事責任部分不定,如出現主觀題,一般考查形式以簡答或案例分析題為主。
2.客觀題考查規律:一般考查民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1)其中重要考點會重復考查,如民法行為效力:2011年考查 “8歲的乙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欺詐手段訂立的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2010年考查“乙超出權限幫甲代購打印機的行為”等。
(2)2011年考查許多大綱調整的考點:如2011年大綱新增“占有”考點,在當年考查“債務人將物交付給債權人做擔保,債權人對該物的占有的性質是有權占有”等。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