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試公告
來源:河南人事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五、培養、管理與使用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所在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入校學生進行資格復查,發現弄虛作假,一律清退,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執行。
對于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人民警察),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在校期間主動放棄學業或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本公告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為方便考生咨詢和報考,考生可撥打以下咨詢電話:
河南省公安廳 0371-65882083
附件4:河南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證明(1)(1)。doc
省委政法委 省委組織部 省編辦
省教育廳 省公安廳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公務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