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出口退稅的單證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考試發布時間:2008-06-30 14:27:12
補辦出口報關單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貨物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申請出口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予以申請:
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聯次);
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⑷出口發票;
⑸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報告》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產生。生成的軟盤一并上報。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審核
退稅部門在接到生產企業申請《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申請資料后,須人工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所提供紙制憑證上的內容一致、是否與所提供申報軟盤中的內容一致。
將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否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否已申請辦理過退運,若辦理過退運,需在補回的報關單上重新簽屬退運情況。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與海關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內容是否一致。
經審核,發現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沒有海關提供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內容不一致的,退稅部門不予提交出具環節。只有審核環節通過后方可提交出具環節。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出具
經審核無誤后,退稅部門方可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該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產生,一式三聯,分別為海關存查聯(僅此聯簽章)、稅務機關存查聯、企業留存聯。
補辦收匯核銷單
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申請出口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予以申請:
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⑶出口發票;
⑷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產生,生成的軟盤一并上報。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審核
退稅部門在接到生產企業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申請資料后,須人工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所提供紙制憑證上的內容一致、是否與所提供申報軟盤中的內容一致。
將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與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內容是否一致。
經審核,發現申請補辦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沒有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內容不一致的,退稅部門不予提交出具環節。只有審核環節通過后方可提交出具環節。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出具
經審核無誤后,退稅部門方可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該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產生,一式三聯,分別為外匯管理局存查聯(僅此聯簽章)、稅務機關存查聯、企業留存聯。
補辦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由于遺失受托方(外貿企業)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后,就不能申報辦理委托出口貨物的退(免)稅,須到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受托企業在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時,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方可重新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申請
委托方(生產企業)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予以申請:
⑴《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⑷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⑸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產生,生成的軟盤一并上報。
《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審核
主管退稅機關在接到生產企業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申請資料后,首先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所提供紙制憑證上的內容一致、是否與所提供申報軟盤中的內容一致。
將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
企業申請補辦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是否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
企業申請補辦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數據與國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是否一致。
經審核,發現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證明已辦理過出口退稅、沒有國家局提供的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內容不一致的,退稅部門不予提交出具環節。只有審核環節通過后方可提交出具環節。
《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出具
經審核無誤后,退稅部門出具環節方可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該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產生,一式三聯,分別為受托方(外貿企業)退稅機關存查聯(僅此聯簽章)、稅務機關存查聯、企業留存聯。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出口企業因各種原因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發生退關退運情況,出口貨物因故退運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貨物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手續。外匯管理局應給出口貨物發貨人出具證明,出口貨物發貨人持證明和原海關出具的專為出口收匯核銷用的報關單向海關辦理退運貨物的報關手續。退運貨物如屬出口退稅貨物,出口貨物發貨人還應向海關交驗審批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憑以辦理退運手續。
如果企業退運的貨物未向退稅部門正式申報過退稅,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還沒有報給退稅部門,則企業在次月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必沖減出口收入,退稅部門審核通過后可提交出具環節。直接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如果企業退運的貨物已向退稅部門正式申報過退稅,無論是否審批,企業均應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收入,并沖減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款,不需補稅。
如果企業退運的貨物屬以前年度出口的,則不得沖減下期出口收入,不得沖減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款,補繳原免抵退稅款(繳入中央金庫),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中調整。若退運的貨物由于單證不齊等原因已視同內銷征稅的,則不須補繳稅款。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申請
出口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予以申請:
⑴《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復印件;
⑶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證明;
⑷退運貨物的運單及出口發票;
⑸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產生,生成的軟盤一并上報。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審核
退稅部門在接到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申請資料后,首先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所提供紙制憑證上的內容一致、是否與所提供申報軟盤中的內容一致。將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
申請退運貨物是否有海關提供的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
申請退運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是否已申報退稅;
退運貨物的商品代碼、商品名稱和所適用征稅率、退稅率是否與原申報的商品代碼、商品名稱和所適用征稅、退稅率一致;
退運貨物的商品數量、金額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報退稅的數量、金額;
退運貨物所屬年度;
退運貨物屬以前年度的應審核退運貨物的免抵退稅額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報退稅的免抵退稅額;
退運貨物屬以前年度的,且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全部退運(退運數量=原出口數量)時,應補稅額=原免抵退稅額;
退運貨物屬以前年度的,且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部分退運(退運數量小于原出口數量)的,應補稅額=原免抵退稅額×(退運數量÷原出口數量)。
經審核,發現沒有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內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環節;發現申報過退稅的退運貨物需根據不同情況按規定沖減出口收入或補繳稅款;只有審核環節通過后方可提交出具環節。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出具
經審核無誤后,退稅部門出具環節方可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該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產生,一式三聯,分別為海關存查聯(僅此聯簽章)、稅務機關存查聯、企業留存聯。主管退稅部門應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上加蓋出口退運戳記,標明退運商品名稱、數量、金額(外幣及人民幣)、退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