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單據的繕制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考試發布時間:2008-06-25 09:22:29
有關運輸方面的單據是國際貿易單證工作中的“大戶”,所涉種類最多。運輸方式不同,運輸單據各異。較重要的有可以作為物權憑證和結匯單據的海運提單(B/L)、承運貨物收據(C/R)和多式聯運單據(MTD),空運中的主單(MAWB)和分單(HAWB),陸運中的國際鐵路運單(RailWaybill)和公路運單(RoadWaybill),集裝箱運輸中的場站收據(D/R)、設備交接單(EIR)和交貨記錄聯單(D/O)三大單證,訂艙委托書(B/N)、裝貨單(S/O)以及收貨單(M/R)等托運單據,還有EMS、DHL、UPS、OCS、FEDEX、TNT等快遞收據……由于海運是最主要的一種運輸方式,所以這里我們側重學習海運提單的繕制和運用。其涉及的業務流程是:貨主根據合同/信用證委托(接單)→(貨代)訂艙→訂艙回單→通知客戶做箱→安排拖箱、裝箱→傳報關資料→報關→繳清費用→提單確認和修改(提單補料的準確可避免多次更改)→提單發放→寄單→退單(核銷等)→換單→憑單提貨。
一、海運提單的基本要求:從性質上講是貨物所有權憑證,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兩份,有正反面條款,船公司根據賣方/貨代的托運委托制作(有些受益人自制提單后交承運人簽署),單據名稱多數情況下為Ocean/MarineBillofLading,各國船公司的提單格式、內容和遵循的規則基本統一,信用證或合同中常見要求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collect”,notify applicant。提單內容有:提單編號、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裝貨港、目的地/卸貨港、船名和航次、嘜頭及件號、貨名及件數、重量和體積、運費到付/預付、正本提單的份數、船公司/代理人簽章、承運人的批注、簽發提單的時間和地點等,如是多式聯運單據,會有前程運輸工具名稱、收貨地、交付地等項目,集裝箱運輸時會有箱號、封號、箱型、箱數等內容出現,轉讓提單時涉及背書,有的提單還需要明確目的港提貨代理等。
二、提單的填寫規范根據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單據間的許多內容都相同,所以這里主要就提單有別于其它單據的內容進行重點介紹。
1.當事人。包括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承運人(提單簽發人)和有關代理人等。
托運人(Shipper/Consignor)可以是貨主(自辦托運),也可以是貨主代理(代理代辦托運)或貨運代理(貨代代辦托運),若L/C規定“ThirdPartyB/Lunacceptable”,則只能以貨主名義出單,如受益人是中間商,貨物從產地直接出運時也可以實際賣方(第三方)為發貨人。
收貨人(Consignee)也叫提單的抬頭,填寫應與L/C要求完全一致。L/C中通常是以“made out to、consigned to、issued to、in the name of”加以引導(即應填寫“to”和“of”后所提到的內容)。提單抬頭的填寫原則是: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of xx bank,制單時可填寫“To xx bank’s order”,轉讓時由開證行背書;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to shipper’s order/to the order of shipper”,應照抄并由托運人背書;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consignee,填寫“to order of+申請人名稱”,由申請人背書轉讓,應盡量避免這種做法,上述幾種做法都是指示抬頭;如規定“B/L consigned to xxx Co.”就是記名抬頭,應填寫“xxx Co.”不能轉讓,只能由“xxx Co.”憑單提貨,通常出現在貴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資的運輸的提單中,對美貿易也較常見。注意:承運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貨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收貨人;如L/C沒有規定通知人的地址,而托運人在提單通知人欄加注詳細地址,銀行可以接受,但無須審核。
通知人(Notify/Notifying party)指接收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或其代理。如有明確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未明確,可在副本中填申請人名址,正本保持空白;如收貨人欄目填寫“Toxxx’sorder”,沒有指定通知人,此欄可空白;如屬托運人指示的提單此欄必須祥填;如是記名提單,此欄可填“(the)same as consignee”;如出現“Notity:xxx only”的要求,“only”是絕對不可省略的。注意:此欄有時可以填寫預定收貨人或第二收貨人。
承運人(Carrier)指負責運輸貨物的人,通常出現在提單的右下方(提單簽章人)。提單必須由承運人/船長或他們的代理人簽發,代理人簽發的通常會出現“as agent for”或“on behalf of”字樣。
目的港提貨代理(Agent for delivery)填寫承運人在目的港提貨點聯系的代理人名、址。
2.港口和地點。兩者含義不同,主要有以下說法:
裝運港應與L/C一致,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對港、澳、臺地區出口時不可出現“China”字樣,對同一地區的幾個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裝運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區的(如Xingang/Tianjin),應在提單上予以顯示。
目的港應具體規定,不要出現EMP、AMP、JMP等縮略語;重名港一定加注國家/地區名稱;對L/C尚未確定的目的港(例:One safe Indian Port at opener’s option)提單應照抄;有些L/C規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zone的要滿足;L/C規定某港,同時又有卸貨堆場/碼頭的也應照打;轉船時一程提單上目的港填轉船港,二程提單上填最終目的港;對荷蘭/比利時出口時目的港規定為“Antwerp”,來證目的港如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應按L/C規定填寫,“Antwerpen”符合荷蘭語的拼寫規則。
中轉/轉運港:可在目的港后填寫“W/T或With Transshipment at轉運港名稱”或“via”。
收貨地和交付地:只在多式聯運條件下才填寫,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誤解。
提單簽發地:一般在裝運港所在地。
3.單據上的號碼有提單號(同裝貨單號)、航次號(Voy)、集裝箱號(CN)和封志號(SN)等。
4.運輸工具名稱。海運的船名(Vessel)和多式聯運時的前程運輸工具名稱應根據實際填寫。
5.貨物。品名與L/C或發票一致或使用統稱,數量、包裝、毛重和尺碼與發票和箱單一致。
6.嘜頭和號碼。與L/C或合同規定一致;集裝箱貨物可只填寫集裝箱號;如有兩個以上部分內容相同的嘜頭,相同部分可用DO或ID(同上)代替;嘜頭也可簡單顯示為“As per Inv No.xxx”。
7.運費支付。除非L/C有特別要求,提單只需要顯示運費支付狀況,表示的方法有:Freight Paid/Prepaid(運費已付/預付),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Freight to be Collected(運費待付/到付/未付)等;C組術語成交千萬不要遺漏運費已支付的表述,如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在FOB、FCA或EXW條件下標明“Freight Prepaid”的提單也可接受;如L/C規定接受租船提單,可在提單上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如賣方知道運費金額或船公司不愿意暴露運費費率時,提單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或“Freight as arranged”;艙面貨、冷藏貨、活牲畜和鮮貨等的運輸單據必須標明預付運費。
8.提單上的圖章。一份提單上可能會出現的圖章有:簽發提單的公司印章(最多出現兩處);提單更正章(一般不應超過三處);日期文字章(標明已裝船);電放章(電放貨物時使用)等。
9.提單上的批注。有正常和不清潔批注兩類。常見正常批注有:“Said To Contain(簡稱STC,據稱)”、SBS(Said by shipper據發貨人稱)“SLAC(Shipper’s load & count發貨人裝箱、計數)”、“Shipper’s load count & seal(簡稱SLCAS)”以及與集裝箱運輸有關的CY(場)、CFS(站)、GP/DC(普箱)、HQ(高箱)等,銀行不接受載有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批注的提單。注意: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它含“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并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預期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在提單上批注:“The goodsare/will be on deck”是不允許的,而標明“The goods may be on deck”則是可以接受的。
10.提單上的日期。每份提單都可能有“Issuing Date”(簽單日)、“On Board Date”(裝船日)和“Sailing Date”(開航日期)等日期,實務中一般將三者打成同一天;提單的簽發日期應在L/C或合同規定的最遲裝運期之內,且是裝船完畢或貨物已經接受船方、船代的有關方面監管的時間;收妥備運提單以“On Board”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