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和船舶開航通知書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考試發布時間:2008-06-24 10:08:34
艙位[Space]船舶艙內分隔開來備載運客、貨的位置。
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Back Letter] 又稱損害賠償保證書。托運人為了能消除提單上有關貨物或包裝狀況不良等批注,以取得清潔提單,便于順利結匯而向承運人提供的書面保證。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托運人負責賠償。國際航運界普遍認為,保函的作法是承運人與托運人對收貨人或提單讓受人的一種欺騙行為,因而不應助長這種做法的滋長。再說,保函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是有很大疑問的,當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提出索賠要求時,它不能作為承運人提出抗辯的依據,因而常常會使承運人處于不利地位。為了使貿易圓滿進行,在國際貿易運輸中仍廣泛采用保函,但鑒于上述問題,在辦理時應采取慎重的態度。對于貴重或成套設備等,最好能取得銀行、收貨人的認可。1978~≠“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規定:這種保函對于提單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收貨人,不發生效力。如果這種保函是企圖欺騙第三方,承運人不但無權要求托運人給予賠償,同時應對第三方負貨物損壞賠償責任,并失去公約規定的關于責任限制的利益。
損害賠償保證書[Letter of Guarantee for Damage Indemniter]又稱保函。見“保函”。
船舶開航通知書[Sailing Order] 船舶代理通知船長船舶開航時間的文件。在港船舶裝卸完畢,由港務局根據船舶的吃水及潮水情況,確定船舶開航時間。船舶開航通知書通常寫明開航時間和目的港。代理須在開航前6小時送交船氏,以便船舶做好備機等開航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