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外貿單據的日期關系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考試發布時間:2008-06-17 10:57:43
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匯票日期應晚于提單、發票等其他單據,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單據日期關系如下:
1、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2、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裝運期;
3、保單的簽發日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一般早于提單2天),不能早于發票;
4、箱單應等于或遲于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5、產地證不早于發票日期,不遲于提單日;
6、商檢證日期不晚于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7、受益人證明:等于或晚于提單日;
8、裝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單日后三天內;
9、船公司證明:等于或早于提單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