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和航行證明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考試發布時間:2008-06-17 10:57:43
1. 航程證明(Certificate of Itinerary)。主要說明航程中船舶停靠的港口,一些阿拉伯國家開來的信用證中,往往要求在提單上隨附聲明一份,明確船籍、船名、船東及途中所經港口順序,出口方須按要求簽發此類證明并按證明中所述行駛、操作船舶。
2. 轉船證明書(Certificate of Transshipment)。出口方出具轉船證明書,說明出口貨物將在中途轉船且已聯系妥當,并由托運人負責將有關轉船事項通知收貨人。
3. 貨裝具名船舶證明。如信用證要求:“A certificate from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 stating that goods are shipped by APL”(意思是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貨裝美國總統輪船公司的證明)。
4. 船長收據(Captain’s Receipt)。有的信用證規定,樣品或單據副本交載貨船只的船長帶交進口商,并提供船長收據,如委托船長帶去而未取得船長收據將影響出口商收匯,常見于近洋運輸。
此外船證還包括進港證明、運費已交收據、港口費用單(port charges documents)、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R)和裝卸時間事實記錄等,由于政治原因,巴基斯坦和印度互不允許懸掛對方國旗的船舶靠岸,巴基斯坦港口還不接受來自南非、韓國、以色列和中國臺灣的船舶,如要求出具相應證明的,出口方必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