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提單和多式聯運責任制度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發布時間:2008-06-10 15:23:10
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I] 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在使用多種運輸方式運送貨物情況下所簽發的一種單據。按照聯合國1980年“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經營人應簽發多式聯運單據,但一般常用聯合運輸提單代替,以適應成組化運輸的需要。但聯合運輸提單與聯運提單有很大的不同。酋先在適用運輸方式方面,前者既可適用于海運同其他運輸方式的多式聯運,也可適用于不包括海運僅由其他不同運輸方式所組成的多式聯運;而后者則僅適用于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其次在簽發單據人責任方面,前者對各段運輸都以承運人的身份對托運人負責;而后者一般僅對第一程運輸負責。目前由于多式聯運業務尚在初建階段,經營人對應負的責任承擔尚有一定困難,所以有關經營人的責任有三種不同的責任制度并存,逐步向統一責任制的方向發展。見“多式聯運責任制度。”(見式樣3-93)
多式聯運責任制度[Multimodal Transport Liabilit System] 多式聯運經營人承運貨物時對貨主所負責任的制度。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負自接受貨物起直到交貨止的全程運輸負責,這是國際多式聯運的一致做法,但他所負責任的制度有以下三種規定:(1)網狀責任制,又稱分段責任制,即整個運輸過程中所包括的各個區段,以區段運輸原有的責任為限。海運區段按“海牙規則”,鐵路區段按“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公路區段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公約”,航空運輸區段按“華沙公約”或“海牙議定書”(即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在不運用上述規則或公約時,則按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處理,賠償限額也分別按有關法規確定。如損失查不清發生在哪一區段,則按承、托運人雙方約定的原則或按“海牙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這種制度的缺點是各種法規的責任輕重和賠償限額不統一,差別較大,對發展多式聯運不利。(2)統一責任制,即經營人對貨主所負的責任不分運輸區段而制定一個統一的原則,按一個約定的賠償限額處理。這種制度標準一致,手續簡便,符合多式聯運發展的需要。但目前采用這種責任制度的為數不多。(3)修正統一責任制,即在責任范圍方面實行統一責任制,在賠償限額方面又實行分段責任制,按各運輸區段的原有規定辦理。這是過渡時期中的一種折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