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六十四)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2:53:08
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進口商應備妥各項必要的單證,如保險單據、運輸單據、發票、檢驗報告、貨損貨差證明等,并及時發出損失通知。此外,進口人還應迅速對受損貨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搶救、阻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可由保險公司負擔。
向保險公司提出海運貨損的索賠期限為被保險貨物在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輪后兩年內。
第八章 進出口商品檢驗
商品檢驗(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對賣方交付給買方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等項目進行檢驗,以確定合同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有時還對裝運技術條件或貨物在裝卸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殘損、短缺進行檢驗或鑒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貨物的檢驗還包括根據一國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對某些進出口貨物實施強制性檢驗或檢疫。
第一節 檢驗時間和地點
雖然國際上一般都承認買方在接受貨物前,有權檢驗貨物,但應在何時何地檢驗,各國法律并無統一的規定,而貨物的檢驗權,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通常都在買賣合同中就買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檢驗權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的核心就是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關系著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因為它涉及檢驗權、檢驗機構以及有關的索賠問題。而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常又與合同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裝方式以及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等有著密切的聯系。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關于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規定,基本做法有三種:出口國(裝運港)檢驗、進口國(目的港)檢驗和出口國(裝運港)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復檢。
一、出口國檢驗
這種做法可又分為在“產地檢驗”和“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
1、在產地檢驗
在產地檢驗即在貨物離開生產地點(如工廠、農場或礦山等)之前,由賣方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人員或買方的驗收人員或買方委托的檢驗機構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或驗收。在貨物離開產地之前進行檢驗或驗收為止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2、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
此種做法,即以離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據此規定,貨物在裝運港或裝運地裝運前或裝運時,經由雙方所約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的質量和重量或數量進行檢驗,并由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和重量或數量的依據。
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買方如再對貨物進行復驗時,即使發現問題,但這時已無權再表示拒收或提出異議和索賠。
二、進口國檢驗
進口國檢驗,是指貨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后檢驗,或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檢驗。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后檢驗
此種做法,即以到岸質量、重量(或數量)為準(Land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據此規定,在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后的一定時間內,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付貨物的質量、重量或數量的依據。如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系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負責。
2、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
這一做法是將檢驗延伸和推遲至貨物運抵買方營業所或最終用戶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時間內進行,并以雙方約定的該地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決定交貨質量和數量的依據。這種做法主要適用于那些需要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表產品以及在口岸開箱檢驗后難以恢復原包裝的商品。
三、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這種做法,即以裝運港或裝運地的檢驗證書作為收付貨款的依據,貨物運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買方有復驗權。按此規定,貨物須于裝運前由雙方約定的裝運港或裝運地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其檢驗證書作為賣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或要求銀行支付、承兌或議付時提交的單據之一;在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后的一定時間內,買方有權復驗。
如經約定的檢驗機構復驗后發現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并證明這種不符情況系原裝不良,是由于賣方責任而不屬于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買方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內憑復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以上三種做法各有特點,前兩種的特點在于以當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檢驗證書為準,而第三種做法則對買賣雙方來說,都比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承認賣方所提供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文件,作為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依據之一,又讓買方有復驗權。這種做法在國際貿易中已為大多數當事人所接受,因而已成為一條公認的原則,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復驗,如復驗證明在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時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賣方應負責任。
由于此一原則既與我國對外貿易的平等互利原則相一致,又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因此,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基本上都采用這種做法。
第二節 檢驗檢疫機構
一、國外的檢驗機構
在國外,商品檢驗機構從組織的性質來分,有官方的、有同業公會、協會或民間私人經營的,也有半官方的。從經營的業務范圍來分,有綜合性的、專業性的,也有只限于檢驗特定商品的。檢驗機構的名稱也有多種多樣,如,檢驗公司、公證行、鑒定公司、公證鑒定人、實驗室或宣誓衡量人等。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檢驗機構有:
美國糧谷檢驗署(FGES);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簡稱FDA);
法國國家實驗室檢測中心;
日本通商產業檢查所;
瑞士日內瓦通用鑒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簡稱S.G.S.);
美國保險人實驗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簡稱U.L.);
英國勞合氏公證行(Lloyd’s Surveyor);
日本海事鑒定協會(Japan Marine Surveyors & Measurer’s Association,簡稱NKKK);
香港天祥公證化驗行等。
二、我國的檢驗檢疫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我國建立了獨立自主的國家商品檢驗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局,1982年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品商品檢驗局,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此外,我國各有關部門還設立了專門從事動植物、食品衛生、藥物、船舶、飛機、計量器具等檢驗或檢疫的檢驗機構.例如,動植物檢疫局、衛生檢疫局、藥品檢驗局(所)、船舶檢驗局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商檢機構在一些國家或地區設立了獨資或合資的檢驗機構,與不少國家或地區的檢驗機構建立了委托代理業務關系,或達成了長期或短期的合作協議。同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同意,外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這些機構可以在指定的范圍內接受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并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監督管理。
為了適應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執法,國務院于2001年4月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疫總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他城市的國家質檢分(子)公司,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及其他服務業務。
第三節 我國檢驗機構的基本任務
《商檢法》規定,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商檢機構的基本任務有三項: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和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和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實施法定檢驗
根據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出入境檢驗檢疫報驗規定》,凡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不準銷售,不準使用。我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定檢驗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這完全符合世貿組織TBT協議的規定。
實施“法定檢驗”的范圍是指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和調整,并公布實施。
法定檢驗的內容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
2、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簽發檢驗鑒定證書。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內容廣泛,包括(1)、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包裝檢驗鑒定和貨載衡量;(2)、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3)、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和海損鑒定;(4)、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5)、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6)、集載箱及集裝箱貨物的鑒定;(7)、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8)、抽取并簽封各類樣品;(9)、簽發價值證書及其鑒定證書和其他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與法定檢驗不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范圍廣及內容多,且不是強制性的。對外貿活動中,如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運輸合同或保險合同的關系人等,可以委托經許可的檢驗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的檢驗鑒定業務,并要求提供各種檢驗鑒定證明。當合同當事人委托檢驗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時,應當提供合同、信用證以及有關的單證。
3、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和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及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檢驗機構和認可的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以推動和組織有關部門對進出口商品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節 我國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種類
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政府商檢機構、公證機構、制造廠商或出口商或進口商對商品進行檢驗檢疫后,結合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要求簽發的證書。它的作用主要有:作為證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衛生條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據;作為買賣雙方向海關申報及清關的必要文件;作為賣方向銀行議付貨款的單據之一;作為某些商品的計價依據。
目前,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主要有:
1、品質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是證明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等級等實際情況的證明文件,具體證明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是否符合買賣合同或有關規定。
2、重量或數量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Quantity),是證明進出口商品重量或數量的證件,其內容為貨物經何種計重方法或計量單位得出的實際重量或數量,以證明有關商品的重量或數量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
3、包裝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是用于證明進出口商品包裝及標志情況的證書。進出口商品包裝檢驗,一般列入品質檢驗證書或重量(數量)檢驗證書中證明,但也可根據需要單獨出具包裝檢驗證書。
4、獸醫檢驗證書(Veterinary lnspection Certificate),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經過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于凍畜肉、凍禽肉、禽畜肉罐頭、皮張、毛類、絨類、豬鬃、腸衣等出口商品。凡加上衛生檢驗內容的,稱獸醫衛生檢驗證書(Veterinary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5、衛生檢驗證書(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又稱健康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是證明可供人類食用或使用的出口動物產品、食品等經過衛生檢驗或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于腸衣、罐頭、凍魚、凍蝦、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
6、消毒檢驗證書(1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經過消毒處理,保證衛生安全的證件。適用于豬鬃、馬尾、皮張、山羊毛、羽毛等商品。
7、熏蒸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是證明出口糧谷、油籽、豆類、皮張等商品以及包裝用木材與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經經過熏蒸滅蟲的證件,主要證明使用的藥物、熏蒸的時間等情況。如國外不需要單獨出證,可將其內容列入品質檢驗證書中。
8、溫度檢驗證書(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是證明出口冷凍商品溫度的證書。如國外僅需證明貨物溫度,不一定要單獨的溫度檢驗證書,可將測溫結果列人品質檢驗證書。
9、殘損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amaged Cargo),簡稱驗殘證書,是證明進口商品殘損情況的證書。主要內容為確定商品的受損情況和對使用、銷售的影響,估定損失程度,判斷致損原因,作為向發貨人或承運人或保險人等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有效證件。
10、船艙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on Tank/Hold),是證明承運出口商品的船艙清潔、牢固、冷藏效能及其他裝運條件是否符合保護承載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完整與安全的要求的證書。
11、貨載衡量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Gargo Weight & Measurement),亦稱衡量檢驗證書,是證明進出口商品重量、體積噸位的證書,它是作為計算運費和制定配載計劃的依據。
12、價值證明書(Certificate of Value),主要用于證明發票所列商品的價格真實正確。
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應根據成交貨物的種類、性質、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政府的涉外經濟貿易政策和貿易習慣等來確定賣方應提供何種檢驗證書,并在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