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四十九)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2:26:19
10,在CFR條件下,如合同未規定賣方發送“裝船通知”,賣方將貨物在規定時間內裝上海輪后,可以不必向買方發送“裝船通知”。 ( × )
11,按照《2000年通則》,以C組術語成交簽訂的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 ( √ )
12,我國從漢堡進口貨物,如按FOB條件成交,需我方派船到漢堡港接貨,而用CIF條件成交,則由出口商將貨物運往中國,所以我方按FOB進口承擔的風險比按CIF進口承擔的風險大。 ( × )
13,FOB價格術語變形是因為裝貨費用負擔問題而產生的;CIF價格術語變形是因為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而產生的。 ( √ )
14,按CIF貿易術語成交,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進口商有權拒收單證拒付貨款。 ( × )
15,國際貿易慣例已經得到各國的公認,因此,它對于買賣雙方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 × )
四、案例分析題:
1,日本A商在我國某地采取定牌來料加工某電器產品,成品返銷日本市場。日本B商控告A商冒用其品牌,事后查明B商的牌子在日本和我國均辦理過商標注冊。在上述情況下,A商應承擔什么責任?我國廠家有何教訓?
答:這是一宗侵犯商標案件。
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的商標,已構成侵權行為。B商有權向法庭起訴,依法追究A商的責任。我國廠家在接受定牌生產時,應注意嚴格審查定牌的商標是否屬于當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產協議中明確規定:“如商標涉及工業產權,由買方負全部責任”。本例中,如果B商在我國起訴,加工企業將受到中國法律的干預或制裁。
2,中國某食品公司出口蘋果酒一批,合同品名為“Cider”,標簽紙由客戶免費提供,但信用證貨名為“Apple Wine”,于是我方所有單證均用“Apple Wine”為品名。不料貨物到達后遭進口國海關扣留,因為蘋果酒的內外包裝上均是“Cider”。結果進口商要求某食品公司賠償其罰款損失。問:我方對此有無責任?
答:我方應該賠償。作為出口公司,理應知道所售貨物的品名,況且標簽紙是客戶免費提供的。信用證品名與合同品名不符,早就應該更改信用證。如果只是考慮自己方便,單證一致,勢必給客戶辦理進口手續造成嚴重后果。
3,我方出口東南亞某國鐮刀一批,合同規定貨物復驗有效期為貨物到達目的港后60天。貨物按時到達后,經進口商復驗,未提出任何異議。但半年后,進口商來電聲稱:鐮刀全部生銹,無法出售,要求降價40%賠償其損失。我方立即查看我方留存復樣,也發現類似情況。問:我方應否同意對方要求?
答:不應該同意。在合同中規定的復驗期內,東南亞進口商復驗了貨物,未提出異議,說明貨物質量得到了進口商的認可。半年后鐮刀生銹的原因,不是鐮刀本身的缺陷,而是鐮刀與空氣中的氧氣發生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種自然現象,我方留存的復樣也存在類似現象。故不能同意對方的要求。
4,我某出口公司對美國成交出口電冰箱450臺,合同規定A、B、C三種型號各150臺,不得分批裝運。待我方發貨時,才發現B型只有145臺,C型貨源充足,A型正好只有150臺。于是我方就用5臺C型代替B型出口。問:我方這樣做是否合適?為什么?
答:不合適。
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沒有關于品質機動幅度的規定,賣方在交貨時要嚴格遵守合同的規定,對于貨物的質量,包括規格、花色搭配、型號不能隨便更改或變動,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賣方負責。就本案而言,我方在發現B型電冰箱數量短缺后,應立即與進口商聯系,征得同意后才能發貨,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號來代替。
5,我某公司與某國外某農產品貿易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小麥交易,國外信用證規定:“數量為1000公噸,散裝貨,不準分批轉運,單價為250美元/公噸CIF SYDNEY,信用證金額是25萬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裝。賣方在依照信用證的規定裝貨時,多裝了15公噸,問:銀行是否會以單證不符而拒付?
答:不會。
根據《UCP500》第39條B款的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不得有增減外,在所支付款項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準許有5%的增減幅度,但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此項增減幅度不適用。”本案中,賣方出口的是散裝小麥,且信用證未表明可否溢短裝,則只要賣方按信用證的規定制作單證,并要求銀行支付的金額不超過25萬美元,銀行就應該支付貨款。
6,我某出口公司與意大利客商簽訂一份出口500公噸大豆的合同,合同規定:雙線新麻袋包裝,每袋50公斤,每公噸200美元CIF那不勒斯,即期信用證支付。因合同與信用證中均未規定每袋50公斤是毛重還是凈重,我公司以每袋50公斤毛重出口,貨款結匯后,收到客商來電,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貨款,因為實際凈重每袋只有49公斤,實際總凈重490公噸。問:對方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賣方交貨的數量應嚴格按照合同(信用證)的規定執行,如果合同中未注明是按毛重還是凈重計價時,按慣例應該是按凈重計價。現在貨物毛重50公斤,凈重49公斤,即我方短裝10公噸,但收取了全額的貨款,因此買方有權索回其不該支付的貨款。
7,我某出口公司對日本客戶發盤,供應棉織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裝運港青島。后日商要求我方改報FOB青島價,問:我方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FOB條件成交,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什么區別?
答:我出口公司報價從CIF大阪改成FOB青島時,價格應調低,從原價中減去海運費和保險費。當按FOB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沒有變化,所承擔的責任和費用都發生了變化。按CIF條件成交,我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和投保,并支付海運費和保險費;而按FOB條件成交,日方派船接貨和投保,并支付海運費和保險費。
8,我方與芬蘭客商以CIF條件成交一筆生意,合同規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我方收到芬蘭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并繕制好了一整套結匯單證。在我方準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芬蘭客商來電,得知:裝載貨物的海輪在運輸途中遭遇事故,大部分貨物受損,買方希望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后,才同意銀行向賣方支付貨款。問:我方能否及時收匯?芬蘭客商應如何處理此事?
答:我方可以及時收匯。因為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是裝運港船舷,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及時裝運,并繕制好了一整套結匯單證,說明賣方已完成了交貨任務且風險也已轉移給了買方。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單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我方就可以及時收匯。至于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憑保險單及有關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以彌補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
9,我方向新加坡出口香料20公噸,FOB廣州,10月份裝運,集裝箱運輸。我方10月16日收到新加坡客商的通知,要求貨物進入廣州某碼頭倉庫。10月17日,我方將貨物存入。10月18日凌晨,倉庫失火,香料全部燒毀,我方損失巨大。問:如果我方采用FCA術語成交,是否需要承擔案中的損失?為什么?
答:我方若選擇FCA術語成交,則可以在貨物運至廣州碼頭倉庫時(或之前),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便不必承擔案中的損失。
因為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比起FOB術語來,賣方的好處有:①可以提前轉移風險,②可以提前取得運輸單據,③可以提前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④可以減少自己的風險責任。所以如果采用FCA術語成交,不但我方不用承擔本案中的巨大損失,還可以提前取得運輸單據,提早交單結匯。
10,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某商人按CIF漢堡、即期信用證支付方式達成交易,出口核桃一批,合同與信用證均規定不能轉運。我方業務員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將核桃裝上直達班輪,并辦理了議付。誰知承運人為了攬貨,擅自將我方的核桃卸下,換裝別的船只。換上的船只設備陳舊,比正常船只晚兩個月才到目的港,致使核桃過了銷售旺季,進口商向我方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的提單是弄虛作假,轉船運輸出具直達提單。我方業務員認為,CIF是“到岸價格”,船舶的艙位也是我方訂的,因此就進行了理賠。問:我方業務員做得對不對?為什么?
答:我方業務員的做法是錯誤的,我方不應該進行理賠。
因為①我方已經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并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我方義務已經履行;②按CIF成交,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舶時風險即轉移。貨物何時到港,是否能到港,包括承運人中途擅自轉船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
11,按照《2000年通則》,以C組術語成交簽訂的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 ( √ )
12,我國從漢堡進口貨物,如按FOB條件成交,需我方派船到漢堡港接貨,而用CIF條件成交,則由出口商將貨物運往中國,所以我方按FOB進口承擔的風險比按CIF進口承擔的風險大。 ( × )
13,FOB價格術語變形是因為裝貨費用負擔問題而產生的;CIF價格術語變形是因為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而產生的。 ( √ )
14,按CIF貿易術語成交,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進口商有權拒收單證拒付貨款。 ( × )
15,國際貿易慣例已經得到各國的公認,因此,它對于買賣雙方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 × )
四、案例分析題:
1,日本A商在我國某地采取定牌來料加工某電器產品,成品返銷日本市場。日本B商控告A商冒用其品牌,事后查明B商的牌子在日本和我國均辦理過商標注冊。在上述情況下,A商應承擔什么責任?我國廠家有何教訓?
答:這是一宗侵犯商標案件。
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的商標,已構成侵權行為。B商有權向法庭起訴,依法追究A商的責任。我國廠家在接受定牌生產時,應注意嚴格審查定牌的商標是否屬于當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產協議中明確規定:“如商標涉及工業產權,由買方負全部責任”。本例中,如果B商在我國起訴,加工企業將受到中國法律的干預或制裁。
2,中國某食品公司出口蘋果酒一批,合同品名為“Cider”,標簽紙由客戶免費提供,但信用證貨名為“Apple Wine”,于是我方所有單證均用“Apple Wine”為品名。不料貨物到達后遭進口國海關扣留,因為蘋果酒的內外包裝上均是“Cider”。結果進口商要求某食品公司賠償其罰款損失。問:我方對此有無責任?
答:我方應該賠償。作為出口公司,理應知道所售貨物的品名,況且標簽紙是客戶免費提供的。信用證品名與合同品名不符,早就應該更改信用證。如果只是考慮自己方便,單證一致,勢必給客戶辦理進口手續造成嚴重后果。
3,我方出口東南亞某國鐮刀一批,合同規定貨物復驗有效期為貨物到達目的港后60天。貨物按時到達后,經進口商復驗,未提出任何異議。但半年后,進口商來電聲稱:鐮刀全部生銹,無法出售,要求降價40%賠償其損失。我方立即查看我方留存復樣,也發現類似情況。問:我方應否同意對方要求?
答:不應該同意。在合同中規定的復驗期內,東南亞進口商復驗了貨物,未提出異議,說明貨物質量得到了進口商的認可。半年后鐮刀生銹的原因,不是鐮刀本身的缺陷,而是鐮刀與空氣中的氧氣發生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種自然現象,我方留存的復樣也存在類似現象。故不能同意對方的要求。
4,我某出口公司對美國成交出口電冰箱450臺,合同規定A、B、C三種型號各150臺,不得分批裝運。待我方發貨時,才發現B型只有145臺,C型貨源充足,A型正好只有150臺。于是我方就用5臺C型代替B型出口。問:我方這樣做是否合適?為什么?
答:不合適。
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沒有關于品質機動幅度的規定,賣方在交貨時要嚴格遵守合同的規定,對于貨物的質量,包括規格、花色搭配、型號不能隨便更改或變動,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賣方負責。就本案而言,我方在發現B型電冰箱數量短缺后,應立即與進口商聯系,征得同意后才能發貨,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號來代替。
5,我某公司與某國外某農產品貿易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小麥交易,國外信用證規定:“數量為1000公噸,散裝貨,不準分批轉運,單價為250美元/公噸CIF SYDNEY,信用證金額是25萬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裝。賣方在依照信用證的規定裝貨時,多裝了15公噸,問:銀行是否會以單證不符而拒付?
答:不會。
根據《UCP500》第39條B款的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不得有增減外,在所支付款項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準許有5%的增減幅度,但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此項增減幅度不適用。”本案中,賣方出口的是散裝小麥,且信用證未表明可否溢短裝,則只要賣方按信用證的規定制作單證,并要求銀行支付的金額不超過25萬美元,銀行就應該支付貨款。
6,我某出口公司與意大利客商簽訂一份出口500公噸大豆的合同,合同規定:雙線新麻袋包裝,每袋50公斤,每公噸200美元CIF那不勒斯,即期信用證支付。因合同與信用證中均未規定每袋50公斤是毛重還是凈重,我公司以每袋50公斤毛重出口,貨款結匯后,收到客商來電,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貨款,因為實際凈重每袋只有49公斤,實際總凈重490公噸。問:對方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賣方交貨的數量應嚴格按照合同(信用證)的規定執行,如果合同中未注明是按毛重還是凈重計價時,按慣例應該是按凈重計價。現在貨物毛重50公斤,凈重49公斤,即我方短裝10公噸,但收取了全額的貨款,因此買方有權索回其不該支付的貨款。
7,我某出口公司對日本客戶發盤,供應棉織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裝運港青島。后日商要求我方改報FOB青島價,問:我方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FOB條件成交,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什么區別?
答:我出口公司報價從CIF大阪改成FOB青島時,價格應調低,從原價中減去海運費和保險費。當按FOB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沒有變化,所承擔的責任和費用都發生了變化。按CIF條件成交,我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和投保,并支付海運費和保險費;而按FOB條件成交,日方派船接貨和投保,并支付海運費和保險費。
8,我方與芬蘭客商以CIF條件成交一筆生意,合同規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我方收到芬蘭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并繕制好了一整套結匯單證。在我方準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芬蘭客商來電,得知:裝載貨物的海輪在運輸途中遭遇事故,大部分貨物受損,買方希望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后,才同意銀行向賣方支付貨款。問:我方能否及時收匯?芬蘭客商應如何處理此事?
答:我方可以及時收匯。因為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是裝運港船舷,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及時裝運,并繕制好了一整套結匯單證,說明賣方已完成了交貨任務且風險也已轉移給了買方。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單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我方就可以及時收匯。至于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憑保險單及有關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以彌補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
9,我方向新加坡出口香料20公噸,FOB廣州,10月份裝運,集裝箱運輸。我方10月16日收到新加坡客商的通知,要求貨物進入廣州某碼頭倉庫。10月17日,我方將貨物存入。10月18日凌晨,倉庫失火,香料全部燒毀,我方損失巨大。問:如果我方采用FCA術語成交,是否需要承擔案中的損失?為什么?
答:我方若選擇FCA術語成交,則可以在貨物運至廣州碼頭倉庫時(或之前),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便不必承擔案中的損失。
因為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比起FOB術語來,賣方的好處有:①可以提前轉移風險,②可以提前取得運輸單據,③可以提前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④可以減少自己的風險責任。所以如果采用FCA術語成交,不但我方不用承擔本案中的巨大損失,還可以提前取得運輸單據,提早交單結匯。
10,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某商人按CIF漢堡、即期信用證支付方式達成交易,出口核桃一批,合同與信用證均規定不能轉運。我方業務員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將核桃裝上直達班輪,并辦理了議付。誰知承運人為了攬貨,擅自將我方的核桃卸下,換裝別的船只。換上的船只設備陳舊,比正常船只晚兩個月才到目的港,致使核桃過了銷售旺季,進口商向我方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的提單是弄虛作假,轉船運輸出具直達提單。我方業務員認為,CIF是“到岸價格”,船舶的艙位也是我方訂的,因此就進行了理賠。問:我方業務員做得對不對?為什么?
答:我方業務員的做法是錯誤的,我方不應該進行理賠。
因為①我方已經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并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我方義務已經履行;②按CIF成交,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舶時風險即轉移。貨物何時到港,是否能到港,包括承運人中途擅自轉船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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