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三十七)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1:56:20
電子數據交換(EDl)是將商業數據、信息或業務文件按一個公認的標準人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另一臺計算機上去的電子傳輸方法。由于EDI大大減少了紙張票據的使用,因此,人們形象地稱之為“無紙貿易”(PapedessTrade)或“無紙交易”(PaperlessTransaction)。
從技術上講,DEl包括硬件與軟件兩大部分。硬件主要是計算機網絡,軟件包括計算機軟件和EDI標準。從硬件方面講,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大多數EDI都不通過INTERNET,而是通過租用的電腦線在專用網絡上實現,這類專用的網絡被稱為VAN,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安全的問題。從軟件方面看,EDI所需要的軟件主要是將用戶數據庫系統中的信息,翻譯成EDI的標準格式的,以供傳輸交換。因此,當需要發送EDI文件時,從企業專有數據庫中提取的信息,必須把它翻譯成EDI的標準格式才能進行傳輸,這些工作由EDI的轉換軟件(Mapper)、翻譯軟件(Translator)、通信軟件(Envelope)和EDI標準來完成。
1987年聯合國主持制定了一個有關行政、商業及交通運輸的電子數據交換標準,即國際標準一UN/EDIFACT(UN/EDIForAdministration、CommerceandTransportation),這一EDI標準為各國進行跨國交流提供了一個統一的商業語言,使國際間用統一的標準進行電子數據交換成為了現實。作為國際通用標準,EDI標準已經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
使用VAN的高額費用及其EDI復雜的標準問題大大限制了基于EDI的電子商務應用范圍的擴大。隨著INTERNET安全性的日益提高,INTERNET已經表現出替代VAN而成為EDI硬件載體的趨勢,有人通過INTERNET實現的EDI直接叫做INTERNETEDI。從1991年起,一直被排斥在互聯網之外的商業貿易活動開始進入網時代,電子商務成為企業運用國際互聯網的最大熱點。基于國際互聯網的電子商務盡管歷史短暫,但發展速度驚人。
與基于EDI的電子商務相比,基于INTERNET的電子商務具有以下一些明顯的優勢:
1、費用低廉。
由于國際互聯網是開放性網絡,費用較為便宜。一般來說,其費用用不到VAN的四分之一,這一優勢使行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其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2、市場覆蓋面廣。 EDI主要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其交易伙伴以及運作的市場空間有限;而INTERNET幾乎可以遍及全球的各個角落,用戶通過普通電話線,甚至移動電話就可以方便地與貿易伙伴傳遞商業信息和文件,為商務活動提供了無限的商機和更為廣闊的市場空間。
3、功能更加全面。
與EDI相比,INTERTNET可以全面支持不同類型的用戶實現不同層次的商務目標,如發布電子廣告、電子信息、在線洽談、建立虛擬商場或網上銀行等。
4、運作方式更為靈活。
基于INTERNET的電子商務可以不受特殊數據交換協議的限制,任何商業文件或單證都可以直接通過填寫與現行的紙面單證格式一致的屏幕單證來完成,不需要再進行翻譯,任何人都能看懂或直接使用。
目前,全世界的上網人數正在迅速增加,我國也不例外。因此,可以預計,隨著現代網絡技術的日益成熟和普及,電子商務的未來發展將更多地建立在網絡技術上,因而,也有人把電子商務簡稱為IC(1NTERNETCOMERCE)。
四、電子商務對社會經濟產生主要影響
作為一種不同于傳統的新型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將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和政府帶人了一個數字化的虛擬空間,使人們不再受地域、時間的限制,從而以非常簡捷、快速的方式完成較為繁雜的商務活動,它將人工操作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從而優化了資源配置,提高了商務系統運行的嚴密性和效率。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1、電子商務的發展改變著商務活動的方式。
通過人與電子通訊方式的結合,電子商務極大提高了商務活動的效率,減少了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和重復勞動,避免了傳統商務活動中由于人為因素產生的錯誤。同時,電子商務對供應商、客戶、銀行、配送中心、通訊部門、技術服務等多個部門之間的協同性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它要求網絡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墻、防病毒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2、電子商務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方式。
電子商務使人們可以進人網上商場瀏覽、采購各類產品,而且還能得到在線服務,供應商們可以在網上與客戶聯系,利用網絡進行貨款結算。在虛擬的市場上,消費者的地位由被動變為主動,購物意愿掌握在消費者手中,消費者能以一種輕松自由的自我服務的方式來完成交易,消費者主權在網絡購物中被充分體現出來。
3、電子商務改變著企業的生產方式。
作為一種快捷、方便的購物手段,電子商務在拉近企業和消費者關系的同時,也使消費者的個性化、特殊化需要得以依賴網絡展示在生產廠商面前,從而使生產企業能夠真正實現按照用戶的不同要求,按需生產。傳統的制造業藉此進入小批量、多品種的時代,“零庫存”成為可能。
4、電子商務拓展了金融業的發展空間。
在線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的關鍵環節,也是電子商務得以順利發展的基礎條件。隨著電子商務在電子交易環節上的突破,網上銀行、銀行卡支付網絡、銀行電子支付系統以及電子支票、電子現金等服務的出現,金融業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1995年10月,全球第一家網上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dWFintNetworkBank)在美國誕生,這家銀行沒有建筑物,沒有地址,營業廳就是首頁畫面,員工只有10人,與總資產超過2000億美元的美國花旗銀行相比,“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簡直是微不足道,但與花旗銀行不同的是,該銀行所有交易都通過互聯網進行,因此,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5、電子商務將轉變政府的管理行為。
政府作為“看得見的手”,在調節市場經濟運行,防止市場失靈帶來的不足方面有著很大的作用。電子商務對政府管理經濟的手段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政府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有關電子商務的進人:認證、安全管理、消費者權利保護、爭議處理、國際間的合作及協調等相關政策法規方面進行新的調整和變化。
總而言之,作為一種商務活動過程,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商務活動本身。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引起的有關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運用,為國際商務領域帶來了巨大的商貿機會和利益,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同時也對傳統的國際貿易法規形成了強大的沖擊。電子商務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涉及稅收、電子簽名、合同形式、證據法、管轄權、知識產權、隱私等各個方面。
1、關于用電子數據擬定合同的問題。
采用電子通訊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之間是通過電子數據進行商務洽談和達成交易的,而世界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要求有書面形式的交易文件作為交易有效或作為交易存在的依據和證據。電子數據是否可視為或等同為書面文件,也就成了推廣電子商務過程中的一大法律難題。此外,由于電子數據的傳遞速度快,信息傳送不受地點和時間限制,原有的有關要約撤銷的法律規定,以及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對確立交易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意義等,也就不再適應電子商務的實踐發展需要。
2、關于單據的效力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交易的單據,尤其是金融票據,如匯票、支票和本票等必須有出票人的簽字方為有效,而采用電子商務方式則很難滿足簽字確認的規定。在貨運單據中,提單必須是做成書面的正本形式才具有提貨權,才能夠通過背書轉讓,而電子提單的法律性質如何尚有待研究。
3、電子數據的安全問題
在國際商務交往過程中,交易雙方都較注意來往文件的保存和保密工作。這一方面是因為這些文件涉及商業秘密,另一方面是由于一旦交易雙方發生商務糾紛,這些文件往往就成為重要的證據。電子數據容易丟失或被修改,其真實性也不容易被證實,這就發生了如何防止將電子數據內容泄漏給未經授權人,以及電子文件是否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等問題。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以電子簽名法為主要抓手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也在世界各國政府的努力推動下,不斷加快,許多國家相繼通過了有關法律。
為了解決電子商務,尤其是EDI應用過程中提出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統一各國對有關EDI的法律問題的規定,早在1982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以下簡稱“貿法會”)就正式提出了計算機記錄的法律價值問題。從1991年開始,“貿法會”屬下的國際支付工作組(現改名為電子數據交換工作組)開始致于EDI的法律工作,1993年10月,該工作組在維也納召開的第26屆會議上,審議了世界上第一個EDI法草案,即《電子數據交換及貿易數據通信有關手段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法草案》。在1995年第23屆年會上修改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及有關的數據傳遞手段法律事項示范草案》。1996年6月聯合國貿法會第29屆年會進一步改名為《電子商業示范法》,同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51/162號決議通過了該示范法。《電子商業示范法》包括總原則和具體貿易適用情況兩大部分,共分17條。其中,總原則是《電子商業示范法》的核心內容。
根據《電子商業示范法》的規定:
“商業”,包括不論是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一切商業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商業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應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任何貿易交易;分銷協議;商業代表或代理;客賬代理;租賃;工廠建造;咨詢;工程設計;許可貿易;投資;融資;銀行業務;保險;開發協議或特許,合營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空中、海上、鐵路或公路的客、貨運輸。
“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l)、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
此法明確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璞要求。在任何法律訴訟中,以數據電文形式的信息可被接受作為證據,也即具有證據力。
上述電子商業法還對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作出如下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據此規定并結合以上關于數據電文符合法律上采用書面的要求,可以認為,通過以數據電文交換而訂立的合同屬法律上所要求的書面合同性質。需要指出的是《電子商業示范法》不具有強制力,只對各國制定和完善有關數據電文的傳遞和存儲等法律規定起示范作用。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極為迅速,但我國在該領域的立法突破除了《合同法》中的若干條文以外,僅限于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一些部門規章等。如何借其他國家的經驗,以及參照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的原則制定我國相應的法律,并在電子通訊設備的添置、計算機網絡的建設和人才培訓等方面,采取積極的步驟,以適應國際電子商業發展的新形勢,已成為當前重要的研究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