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五)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1:01:07
單證員資格考試復習資料
資料05
國際商務單證講課(2)
第三部分、結匯單據的制作
在貨物裝箱托運以后,出口公司就應立即按合同或信用證要求,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繕制各種單據,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因為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銀行只憑單據付款,而不問貨物如何。即使實際所交貨物與信用證及合同的要求相一致,但是單據所列內容與信用證規定不相符,銀行仍可拒付。反之,如果貨物與信用證規定不盡相同,但是單據所列內容與信用證一致,銀行則仍將付款。在信用證業務項下,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而產生爭議,只純屬買賣雙方事務,銀行將不予介入。
因此,準確、完整地制作各種單據,并及時送交銀行,才能確保安全、迅速收匯。
第一章、 匯票
憑 |
|
|
|
|
|
|
|
|
|
|
|
|
|
|
|
|
| ||||
Drawn under |
|
| 信用證 | 第 號 | |||||||||||||||||
日期 |
| L/C No. |
| ||||||||||||||||||
Dated |
|
|
|
|
|
|
|
|
|
|
|
|
| ||||||||
按 息 |
|
| 付款 |
|
|
|
|
|
|
|
|
| |||||||||
Payable with interest @ % per annum |
|
|
|
|
|
|
|
| |||||||||||||
號碼 |
| 匯票金額 |
|
|
| 中國杭州 年 月 日 | |||||||||||||||
No. |
| Exchange for |
| Hangzhou, China | |||||||||||||||||
見票 |
|
|
|
|
|
| 日 后(本 匯 票 之 副 本 未 付) | ||||||||||||||
At |
|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 |||||||||||||||||||
付 交 |
|
|
|
|
|
|
|
| 或其指定人 | ||||||||||||
Pay to the order of |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The sum of |
| ||||||||||||||||||||
| |||||||||||||||||||||
此致 |
|
|
|
|
|
|
|
| |||||||||||||
To: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匯票及其當事人和種類
匯票(DRAFT/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DRAWER)簽發的,要求受票人(DRAWEE)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其指定的受款人(PAYEE)的書面命令。
《英國票據法》關于匯票的定義是:匯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支付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一、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
根據匯票定義, 匯票的當事人一般有三個: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
出票人(DRAWER): 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商。
受票人(DRAWEE): 即匯票的付款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商或其指定的銀行。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若信用證沒有指定付款人,根據《UCP500》規定,開證行即是付款人。
受款人(PAYEE): 即匯票規定的可受領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若信用證沒有特別指定,受款人通常是出口商本人或其指定銀行。
除此之外,匯票在使用中還可能出現一些非基本當事人,如:背書人(ENDORSER)、保證人(GUARANTOR)等。
在信用證項下的國際結算業務中,即期付款有時不一定需要匯票,可以發票代替。而對于遠期付款,匯票一般都是必要的,因付款人須憑匯票承兌,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而持票人必要時可憑承兌的匯票貼現或經背書轉讓。
二、匯票的種類
1、按有無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
光票是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當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書人的資信。在國際貿易中,對少量貨運,或收取保險費、運費等其他費用,可采用光票向對方收款。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跟單匯票是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以承兌或付款作為交付單據的條件。除了有當事人的信用外,還有貨物的保證。因此,在國際貿易中,這種匯票使用較為廣泛。
2、按付款時間,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
即期匯票是在提示或見票時立即付款的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遠期匯票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
3、按出票人不同,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
商業匯票(TRADE BILL)
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是商號、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商號、個人,也可以是銀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出口商用逆匯法,向國外進口商收取貨款并簽發的匯票,即屬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BILL)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銀行。銀行匯票由銀行簽發后,交匯款人,由匯款人寄交國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種匯款方式稱為順匯法。
4、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商號、企業或個人出票而以另一個商號、企業或個人為付款人,并經付款人承兌后的遠期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它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所以銀行承兌匯票比商業承兌匯票更易于被人們所接受,并且能在市場上流通。
三. 匯票應具備的要項
① 寫明“匯票”字樣,如:BILL OF EXCHANGE;
② 書面的無條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③ 匯票編號(NUMBER);
④ 出票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⑤ 匯票的小寫金額(AMOUNT IN FIGURES);
⑥ 付款期限(TENOR);
⑦ 受款人(PAYEE);
⑧ 匯票大寫金額(AMOUNT IN WORDS);
⑨ 出票條款(DRAWN CLAUSE);
⑩ 付款人(DRAWEE);
⑾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除上述項目外,匯票上還記載一些其他內容,如利息與利率條款,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禁止轉讓等。
第二節、 匯票的填制
匯票屬于資金單據,它可以代替貨幣進行轉讓或流通。因此,匯票是一種很重要的有價證券。為了防止遺失,一般匯票有兩張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 SECOND EXCHANGE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兩張匯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無效。銀行在寄送單據時,一般也要將兩張正本匯票分為兩個郵政班次向國外寄發,以防在郵程中丟失。
匯票的使用方式有“順匯法”和“逆匯法”兩種。
逆匯法是指出口商開出的匯票,要求付款。
順匯法是指進口商向其本地銀行購買銀行匯票,寄給出口商,出口商憑以向匯票上指定的銀行取款。
一、 托收項下匯票的填寫
托收結算方式匯票的填制,有九個項目需要填寫:
(1) 托收匯票須在出票條款欄內或其他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
(2) 匯票號碼(NUMBER),一般填寫發票號碼。
(3) 小寫金額(AMOUNT IN FIGURES):即托收總金額,也就是發票金額;先打幣制,緊接著是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的金額,小數點后保留兩位,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應端正地打在虛線內,不得涂改。
(4) 出票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由銀行代填。
(5) 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TENOR AND MODE OF PAYMENT),支付方式一般為D/P 或者 D/A ,填寫在 AT 的前面,付款期限應填寫在 AT 與 SIGHT 的中間。如遠期見票后60 天,則填“AT 60 DAYS SIGHT”;如為“即期”,則為“AT*****SIGHT”。
(6) “收款人欄目”一般填寫托收銀行。
(7) 大寫金額(AMOUNT IN WORDS),先打貨幣名稱,再用英文大寫表明托收金額,大小寫應相一致。句尾加打一個“ONLY”。
(8) 付款人(DRAWEE),即匯票右下角的“TO”欄,根據合同規定填寫買方(進口商名稱和地址)
(9) 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在匯票右下角打出或蓋上出口方公司名稱并由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二、 信用證項下匯票的填寫
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匯票繕制,不僅要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還要符合匯票的規范制法。
①出票依據(DRAWN UNDER)
“出票依據”是表明匯票起源交易是允許的。一般內容有三項: 即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出票依據是說明開證行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匯票的金額履行保證付款責任的法律根據,是信用證項下匯票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之一。
②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L/C NUMBER AND DATE)
此欄填寫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注意此欄不能錯填成匯票的出票日期。
③利息(INTEREST)
此欄填寫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利息率。若沒有規定,此欄留空。
④號碼(NUMBER)
一般填寫商業發票的號碼。
⑤小寫金額(AMOUNT IN FIGURES)
一般填寫確切的金額數目。除非信用證另規定,匯票金額所使用的貨幣應與信用證和發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在通常的情況下,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00%,但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為限。如果信用證金額有“大約”等字樣,則有10%的增減幅度。
⑥付款期限(TENOR)
匯票期限(TENOR)的填寫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即期的匯票,要打上“AT SIGHT”。在匯票“AT”與“SIGHT”之間的空白處用虛線連接,表示“見票即付”。
如遠期匯票,應在“AT”后打上信用證規定的期限。
信用證中有關匯票期限的條款有以下幾種:
1、以交單期限起算日期。如 “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此條款規定付款日期為對方柜臺收到單據后的60天,因此在填寫匯票時只須寫:“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
注意,信用證中的“OUR COUNTER”(我們的柜臺),系指開證行柜臺,而在實際制單中,應改為“YOUR”(你們的)的柜臺,指單據到達對方柜臺起算的60天了。
2、有的匯票是以裝船日期為起算日期的。如“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by drafts”.
那么,在制單時就要填寫“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單日期后60天),議付銀行在其面函上打明提單的具體日期,和計算匯票的到期日,即從提單日期后起算的60天到期日期。.
3、也有少數匯票的起算日期是以發票日期起算的。如:“Drafts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因此,在制單時應在此欄目里填寫:“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從發票開出日期起算的60天了。
⑦ 受款人(PAYEE)
受款人又稱收款人(PAYEE),收款人一般是匯票的抬頭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當事人。有的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為受款人。在國際票據市場上,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
1、記名式抬頭(DEMONST RA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付給XXX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XXX),這種類型的抬頭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種。
2、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僅付給XXX人”(PAY TO XXX ONLY)或“限付給XXX人,不許轉讓” (PAY TO XXX ONLY ,NOT TRANSFERABLE)。
3、持票人抬頭(PAYABLE TO BEARER): 即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付給持票人”(PAY TO BEARER)。
在國際結算業務中,匯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銀行指示為抬頭的。常見的信用證對匯票的受款人一般有三種做法:
① 來證規定由中國銀行指定或其他議付行,或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作明確規定。通常匯票的受款人應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
② 當來證規定由開證行指定時,在匯票的這一欄目應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開證行的名稱)。
③ 當來證規定由償付行指定時,在匯票的這一欄目應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償付行名稱)。
⑧大寫金額(AMOUNT IN WORDS)
用大寫英語文字表示,并在文字金額后面加上“ONLY”,以防止涂改。如:“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FIV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信用證使用的貨幣、上面所使用的小寫金額應與大寫金額相一致。
⑨付款人及付款地點
匯票的付款人(PAYEE)即匯票的受票人(DRAWEE),也稱致票人。在匯票中表示為“此致XXX”。凡是要求開立匯票的信用證,證內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如果信用證沒有指定付款人,按照慣例,一般做成開證行為付款人。填制匯票的一般做法是:
1、當信用證規定須開立匯票而又要求明確規定有付款人時,應理解為開證行就是付款人,從而打上開證行的名稱、地址;
2、當信用證的條款為:“DRAFTS DRAWN ON APPLICANT”時,應填寫該信用證的開證人名稱及地址;
3、當信用證要求為:“DRAWN ON US”時,應理解“US”為開證行名稱及地址。
還有,付款人旁邊的地點就是付款地點。它既是匯票金額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絕證書做出地。
⑩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DRAWER)
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商(即信用證的受益人)。
匯票的出票人欄目,一般打上出口商的全稱,并由出口商經理簽署或蓋章。
匯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證指定的受益人,按來證照打。匯票的出票人也應當同其他單據的簽署人名稱相符。
匯票必須注明出票地點,因為如果在一個國家出票,在另一個國家付款時,假如發生爭議,確定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依據,來判斷匯票所具備的必要項目是否齊全,從而使之有效。對此,各國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為地法律的原則,即以出票行為的當地法律,認為匯票已具備必要項目而生效時,付款地點也同樣認為有效。
三、在填制匯票時應注意的項目
⑴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如來證金額有“大約”(ABOUT)字樣,則可允許有10%的增減幅度。
⑵匯票收款人欄一般填寫議付行。
⑶匯票付款人必須按信用證的規定詳細填制,如無規定,則以開證行為付款人。
第三節、匯票的流轉程序
匯票的流轉程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兌 →背書 →付款等。
①出票(DRAW或ISSUE)
出票包括兩個動作:一是寫成匯票(DRAW),即在匯票上寫明有關內容,并簽名。二是交付(DELIVER)。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只有經過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債權,完成了出票手續。也有出票人為避免持票人對其追索責任,在出票時加注“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對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詞句。
②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兌的行為。付款人看到匯票叫做見票(SIGHT),如系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后立即付款; 如系遠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后辦理承兌手續,到期立即付款。
③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其手續是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承兌后,就叫做承兌人。承兌人有在遠期匯票到期時立即付款的責任。
承兌交付可以有兩種:1)付款人承兌后,將匯票交給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時由持票人向承兌人提示付款。2)付款人承兌后,把匯票留下,而以“承兌通知書”(ACCEPTED BILL ADVICE)交給正當持票人,到期憑以付款。
匯票的承兌有兩種方式:
1)、一般承兌(GENERAL ACCEPTANCE),或稱普通承兌。
作一般承兌時,匯票付款人對匯票的內容一概接受,無條件地承兌。承兌作于正面。如:
ACCEPTED
SEP.03,2003
XXXXX(SIGNED)
2)限制承兌(QUALIFIED ACCEPTANCE),或稱保留性承兌。
承兌人作承兌時外加一些對匯票內容的修改。常見的限制承兌有:
⑴有條件承兌(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指須完成承兌人所提出的條件后,才付款。如:
ACCEPTED
SEP.03,2003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XXXXX(SIGNED)
⑵部分承兌(PARTIAL ACCEPTANCE),是指對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負責到期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XXXXX(SIGNED)
⑶地方性承兌(LOCAL ACCEPTANCE),是指承兌時指明僅能在某地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PABLE AT XXXX COMPANY, HONGKONG
XXXX(SIGNED)
④付款(PAYMENT)
付款是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時,付款人即應付款,無需經過承兌手續;對遠期匯票,在規定的時效、規定的地點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時,即應到期付款。
在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做正當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簽字,注上“付訖”(PAID)字樣,并收回匯票,從而結束匯票上所反映的債權、債務關系。
⑤背書(ENDORSEMENT)
背書是轉讓匯票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的抬頭人(受款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即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移給受讓人。匯票可以經過背書不斷轉讓下去;對于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對于出讓人來說,在他出讓以后的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在國際市場上,匯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銀行,銀行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票款付給持票人,這叫貼現(DISCOUNT)。銀行貼現匯票后,就成為匯票的持有人,還可以在市場上繼續轉讓,或者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⑥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付款人拒絕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付款人避而不見,破產或死亡等,以致付款已事實上不可能時,均稱為“拒付”,又叫“退票”。
匯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須按規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前手背書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此外,持票人還應將拒付的匯票提交法定公證機構,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則公證機構將按規定格式做成“拒付證書”(PROTECT)。證明持票人已按規定行使票據權利,但未獲結果。“拒付證書”是持票人憑以向其“前手”進行追索的法律依據。如拒付的匯票已經承兌,出票人也可憑“拒付證書”向法院起訴,要求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付款。
⑦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匯票被拒付時,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有行使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包括利息及做成“拒付通知”、“拒付證書”的公證費用等)的權利,這種行為稱為追索。
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前手追索。如匯票已經經過承兌,則出票人還可以向承兌人要求付款。
⑧貼現(DISCOUNT)
貼現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將未到期的匯票賣給銀行,從而提前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對于銀行來說,貼現實際上是作了一筆貸款,而且銀行是在付款時預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業票據有貿易背景,銀行有貨物作擔保,是比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他抵押品了。
對于持票人來說,通常用匯票進行貼現也是一種融資渠道。而且一般貼現不要抵押品,手續簡單、方便。此外,貼現所得不象有些貸款一部分要存入銀行作無息存款,因此成本相對比較低。票據貼現被廣泛地應用于進出口貿易中,因此,匯票也成了一種常用的信貸工具。
第四節、 信用證中有關匯票條款舉例
有關匯票的條款常出現在信用證的開始部分,一般的用語有:
⑴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at 9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by draft。
該條款要求出具提單后90天的匯票。
⑵Draft at 60 days sight from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at your counter”.
該條款要求出具在議付行起算60天到期的遠期匯票。
⑶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applicant in duplicate .
該條款要求受益人出具以開證人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⑷All drafts should be marked “Drawn under the Citibank, New York L/C No.1956717 dated 20040310
該條款要求所有匯票須顯示,依據花旗銀行紐約分行1956717號、日期20040310的信用證出具的。
⑸“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Shanghai by negotiation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L/C at sight b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