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的關系人
來源:發布時間:2009-02-24 16:22:32
海運提單的關系人
海運提單的關系人包括承運人(CARRIER)和托運人(SHIPPER)兩個方面。
承運人(CARRIER)亦稱船方,可能是船舶的所有人,即船東,或者是租船人。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代表貨權的憑證。UCP500第23條對銀行接受提單的條件是,提單表面要注明承運人的名稱。
托運人(SHIPPER)亦稱貨方,可能是發貨人,或者是收貨人。
根據提單抬頭人的不同和背書轉讓,又出現以下關系人:
受讓人(TRANSFEREE),是經過背書轉讓接受提單的人,也是提單的持有人。受讓人有向承運人要求提貨的權利,但也承擔了托運人在運輸合約上的義務。
收貨人(CONSIGNEE),是提單的抬頭人、受讓人(被背書人)、持有人或記名提單載明的特定人。收貨人有在目的地港憑提單向承運人要求提貨的權利。
持有人(HOLDER),是經過正當手續持有提單的人。例如,不記名提單經過記名背書轉讓,或者空白背書,經過交付的受讓人,可以憑提單領取貨物。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是收貨人的代理人,不是提單的當事人。空白抬頭提單注明被通知人,便于承運人在貨到目的港時,通知辦理報關提貨手續。在信用證方式下,被通知人往往是開證申請人(即買方),但因信用證是由銀行開出的,在其未贖單付款前,只能作為被通知人負責照顧貨物,而沒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