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8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1141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該法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1)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l)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本內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l)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5)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7)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經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管理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5)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和跟蹤管理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人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或者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讀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Z301142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所謂“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在“第三章環境保護設施建設”中,對“三同時”制度進行了規定。
(1)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2)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3)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4)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5)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6)分期建設、分期投人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8)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人生產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