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7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401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1)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3)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4)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5)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質量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
1)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上述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6)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上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任。
7)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9)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0)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相關部門人員法律責任
1)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3)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Z3040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
(1)違反本條例第8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注:第8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2)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3條的規定給予處罰:(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1)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2)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3)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7)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