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5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2054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Z302060掌握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的規定
1Z302061合同的變更的規定
(1)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時,當事人依法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調整所達成的協議。
(2)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津還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期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形式
《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當事人變更有關合同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否則合同之變更不發生效力。
(4)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此項規定,是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含義不清,令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的內容的本質區別。
有效的合同變更,必須有明確的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局部的、非實質性的變更,也即合同內容的變更并不會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的合同關系的產生。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新的合同關系。此種新的合同關系應當包括原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內容。
1Z302062合同的轉讓的規定
(1)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依法可以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轉讓分為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合同法》還規定了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適用的法律條款。
(2)債權人轉讓權利
1)債權轉讓的概念。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
2)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規定,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是指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生轉讓。
。《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合同權利轉讓而處于不利地位,債務人得以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亦得以對抗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
。《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法律規定,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依據規定,既然受讓人接受了讓與人的債權,那么,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讓人對于讓與人基于同一債權而應該承擔的義務也應承受,包括債務人的清償抵消權。
(3)債務人轉移義務
l)債務轉移的概念
債務轉移,是指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并經債權人同意,將其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或合同義務轉讓。
2)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的批準或登記
《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經過批準、登記,否則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也須經過批準、登記。
4)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概念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為合同轉讓,即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二為因企業的合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合同法》第88條所作的規定是指合同轉讓。合同轉讓,又稱合同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他人訂立合同之后,又與第三人約定并經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的義務。
5)合同當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當事人合并分立后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法人、其他組織合并引起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合并以后,其債權債務也隨之合并,即“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法人、其他組織分立引起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一個法人、其他組織分立以后,其債權債務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合同當事人分立后的債權債務承擔包括:約定承擔和法定承擔。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