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4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2013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失行為,致使預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從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其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而受到損失時,有權要求相對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實際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締約過失行為的出現,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洽商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也即雙方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尚未成立。
2)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錯行為
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包括主觀上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而引發合同不成立。
3)締約人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條件,也即締約人一方基于對另一方的信賴,能夠
訂立有效的合同,卻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損失,有權依法得到保
護,而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
4)締約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行為與當事人另一方的損失之間在客觀上有因果關系,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一。締約過失責任人承擔其行為造成相對人實際損失的法律責任,不屬于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而是因其訂約中的過錯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合同義務形成的因果關系。一級建造師考試試題
(3)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