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3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1220了解稅收管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
1Z301221納稅程序和違反稅法的責任
(1)納稅程序
l)稅款征收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
。代扣、代收稅款
扣繳義務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稅款征收的期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納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
。稅款征收的減免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稅款征收的憑證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
憑證。
2)稅收保全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一級建造師考試成績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襖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絡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納稅的強制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違反稅法的責任
l)法律責任的形式
。經濟責任主要包括加收滯納金和賠償損失。
。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前者主要是針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主要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繳納稅款;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罰款;吊銷稅務登記證,收回稅務機關發給的票證,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分是針對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的,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刑事責任主要包括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2)主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一級建造師考試試題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欠繳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 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詢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和期限
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包括征稅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