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3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1170熟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噪聲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
1Z301171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調整環境保護方面社會關系的指導規范,也是環境保護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必須遵循的準則。它反映了環保法的本質,并貫穿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全過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根據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的要求,環境保護法必須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三同步方針”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三統一方針”。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預防為主的原則,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則。環境保護中預防污染不僅可以盡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減少二次污染的風險,減少未端治理負荷,節省環保投資和運行費用。“預防”是環境保護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據目前的技術、經濟條件,工業企業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難的,所以還必須與治理結合。
(3)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通常也稱為“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其基本思想是明確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經濟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環境保護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技術、社會各個方面的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解決這種關乎全局、綜合性很強的問題,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
(5)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環境質量的好壞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保護環境,不僅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的權利。
1Z301172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規定
(1)防止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條至第40條對防止地表水污染作出了規定。
l)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2)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禁止將含有汞、鋼、砷、鉻、氫化物、黃磷等可滲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直接埋人地下。存放上述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防流失措施。
4)禁止向水體排放和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排放低放射性廢水必須達標。
7)向水體排放熱水,要保證水體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排放含病原菌體廢水應消毒達標后排放。
8)農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應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水質符合農灌標準,并防止土壤、地下水、農產品污染。
9)要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農藥、防止過量使用,儲運、處置農藥要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10)船舶排放的含油廢水、生活污水,必須達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船舶儲運油類或毒物,必須有防溢液,防滲流措施。
(2)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41條至第45條對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規定,概述如下:
1)禁止企業利用滲坑、滲井、裂隙和溶洞傾倒含有毒物質的廢水,含病原菌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2)禁止企業在無良好隔滲地層,使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或存貯含有毒廢水、含病原體廢水;
3)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地下水;
4)地下工程應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