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2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1116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機械設備和配件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2)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出租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管理
1)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2)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3)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4)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一級建造師成績
1Z301120掌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1Z30112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以保證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有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以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為主要手段。
(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確立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該項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15天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一級建造師試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5)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后,依據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報告,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后,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1)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天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2)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3)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4)工程質量檢舉、控告、投訴制度
《建筑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工程質量檢舉、控告、投訴制度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一項有效措施。